如題,本人在今年3/23時,被警察攔下開單,原因是未在待轉格內,直接從停止線左轉,吃了一張闖紅燈罰單。
地點是在台中台灣大道要轉進東海別墅的路口。
問題是當天待轉格處於施工狀態,格線被挖掉,並被放置多根交通錐(排水工程施工幾個星期),所以很多機車都是因為沒辦法停在待轉格,便停在停止線後靠邊排一直線,等待機車左轉專用燈號亮起左轉,本人於左轉燈亮起期間左轉,被攔下開單,跟警察說待轉格施工,他卻說那不關他的事,說我可以申訴。問題是申訴後警方說我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如果不服,要打行政訴訟。
於是我打了人生第一次行政訴訟,地方法院用4月份的Google地圖(此時待轉格已施工完成重新劃定),判定我違規,我想請問的是,此地點沒有兩段式左轉標誌,有禁止左轉標誌,有待轉格,有機車左轉專用指示燈,但是當待轉格施工被塗銷時,不是應該保持路口淨空,停在停止線後等專用燈號亮起再行左轉嗎?而且我有附上申訴時拿到的照片清楚可見當時待轉格已被挖除和放置交通錐,和我自己3/25去天橋上拍的待轉格施工照片,奈何法院無視,採用4月份google照片判我違規,請問各位達人,這種情況打第二次行政訴訟有機會勝訴嗎?或是有任何其他管道可以救濟?
第一張是我3/25於天橋拍攝的施工照,明顯看出機車族大部分都是停在停止線後等待左轉

第二張是申訴拿到的舉發照片,可以看到本人紅圈處有交通錐及地上無待轉格線

第三張就是法院google四月份的照片第四張為我放大法院照片日期


不好意思,現在才把照片傳上來,請各位達人幫我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