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這樣的 小弟在一分鐘內被連續開罰多次,不服提行政訴訟
原本以為會依下面條例撤銷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但沒想到敗訴了,原因是因為法院判決我有行經一個路口!!!!!!
一般我認知 路口要 XXX路 與XXX路 為路口 或是 XXX巷 與XXX巷 路口
沒想到新北交通竟然可以用 環山路47號路口(旁邊有個小勁) 這樣的方式 勝訴!!!??
想問問大神這樣是正確的嗎? 若普遍都認為正確我就不想上訴了, 下次開車小心
或是這樣的私人道路有無法源規定無法檢舉??
附上所謂路口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