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在忠孝東路跟一輛計程車擦撞
過程是
我準備從第二車道切到第三車道
看一下後視鏡發現有車
於是打了方向燈後
等待在我隔壁的車經過後再看一下後視鏡
(等車經過大約5秒鐘)
發現後方車輛距離我大約5個車身
於是我開始向左切入
結果突然之間一輛小黃衝出來與我擦撞
事後報警調出小黃行車記錄器看
發現對方在看到第三車道空曠時從第四車道切入且加速
(當時有看到我的車打了方向燈並準備切入)
事後緊咬他有直行車路權
(請問這樣真的有直行車路權嗎)
覺得肇責都歸我
(若是真的是這樣,那未來大家開車時就算看到前方有車想切換車道,加速不讓對方切入就行了嗎。等到車道空曠就是為了切換車道,怎麼變成是其他車輛加速的空間呢?)
目前狀態是已報警
等待七天後路線圖及30日後的肇事責任判定
目前上網爬文沒有看到類似的情形
(雙方都是變換車道且擦撞)
看起來目前有判例的是後方直行車看到前方車輛變換車道未減速
但是不知道後續肇責該如何處理
請問板上有人有相關的經驗或是肇責判定等資訊可以提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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