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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X-9260台南公車站違停檢舉 周XX警員 不舉發(?) (已經進一步再送首長信箱反映了)

您好:
您於111年6月10日寄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首長交通檢舉信箱,提供牌號BAX-9260號檢舉交通違規影像一事,經交由本分局處理,茲將查處結果答復如下:
本分局審視您所提供舉證影像(照片),車輛停放處所未劃設「公車停靠專用」標線,又因紅線違規停車非民眾得檢舉項目,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不予舉發,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
本案聯絡人員:第X分局交通組巡佐周XX聯絡電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X分局 敬復
===
我滿頭問號? 我檢舉的時候 選擇的是道交55-1-2交岔路口、公車站十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違規停車 (台南檢舉網頁 就是這麼寫的 這是可以檢舉的項目之一)

圖中小兒科診所地址: 南門路76號 根本就是公車停靠專用標線的正旁邊而已 中間連隔任何民宅都沒有

難道警員的意思是要直接停在公車停靠站這樣才算違規? 太扯了吧!

(我把紀錄器時間剪掉了 只是為了上傳01而已 原本檢舉我附了照片+影片 間隔10幾分鐘的 不是因為照片沒時間才沒舉發)

BAX-9260台南公車站違停檢舉 周XX警員 不舉發(?) (已經進一步再送首長信箱反映了)

BAX-9260台南公車站違停檢舉 周XX警員 不舉發(?) (已經進一步再送首長信箱反映了)
2022-06-11 10:10 發佈
是的,根據目前網路上看到的舉發標準就是這樣。

hesiehreikai5105 wrote:
是的,根據目前網路上(恕刪)

答案是B

garbage101 wrote:
您好:
您於111年6...(恕刪)

你這個是因為避免爭議
所以民眾檢舉的通常是壓到停靠區才舉發, 看起來像樓上的C
若是警察親自來開單, 就是上面的B了
因為警察自己會帶尺來量, 違規者有意見就量給他看
而你的影片沒有比例尺, 你沒辦法證明10公尺
當然你可以上訴
只要你有辦法用科學根據證明是"10公尺內"
garbage101
garbage101 樓主

李XX診所 那個招牌 兩旁那兩根柱子 不可能超過10米

2022-06-11 13:16
路人39

用講的警察不會受理

2022-06-11 17:56
g 大,您這件我覺得不舉很正常,

而且又是台南,

哈,沒錯,不舉的台南。

我尊重您的想法,但若您是我的好朋友,我一定會一直跟您說,

把這篇刪了吧,含標題,

比較保險,就算人家告不贏,讓您跑一趟法院,您也是要請假,





員警不願意為了開單,跟違規仔槓上而上法院,

卻願意,跟檢舉人槓上而上法院呢,

我只能呆呆地微笑不語,

不然下次就是我了。

請問你是不是太多時間呢?
你拍攝的地點是不是也違規呢?

有時間去檢舉詐騙集團洽實在
garbage101
garbage101 樓主

按讚的人是眼洨是不是? 就已經說了

2022-06-11 17:56
金絲猴

有時間去檢舉詐騙集團洽實在!!!

2022-06-13 16:53
把員警的名字打出來,合適嗎?
看看別人劃多大



garbage101
garbage101 樓主

反觀 我們停在公車站旁明顯10公尺內還不舉發 笑死

2022-06-12 0:37
台南,寬容的城市

garbage101 wrote:
您好:
您於111年6月10日寄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首長交通檢舉信箱,提供牌號BAX-9260號檢舉交通違規影像一事,經交由本分局處理,茲將查處結果答復如下:
本分局審視您所提供舉證影像(照片),車輛停放處所未劃設「公車停靠專用」標線,又因紅線違規停車非民眾得檢舉項目,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不予舉發,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
本案聯絡人員:第X分局交通組巡佐周XX聯絡電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X分局 敬復
一定要進入公車方格才是

公車區違停,

不用全車,保險桿進去就會舉發,

但是影像要清楚車子前部已經佔用

切記。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立法白紙黑字寫的是在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臨時停車違規,並非臨時停車在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才是違規,公務員要依法行政,可是不少警察都擴權當起大法官自己解釋起法律來了。
garbage101
garbage101 樓主

真的覺得一堆警察或法官亂擴張解釋真的很扯。就像在別的討論串看到有人說 那我們還要法律幹麻 大家都說自己違規或犯法是出於不得已的就好了

2022-06-12 0:39
garbage101
garbage101 樓主

我覺得這不是很健康的生態 那以後台灣執法沒有一個標準 大家都會說以前怎樣怎樣 為啥我這樣要被罰

2022-06-12 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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