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於111年6月10日寄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首長交通檢舉信箱,提供牌號BAX-9260號檢舉交通違規影像一事,經交由本分局處理,茲將查處結果答復如下:
本分局審視您所提供舉證影像(照片),車輛停放處所未劃設「公車停靠專用」標線,又因紅線違規停車非民眾得檢舉項目,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不予舉發,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
本案聯絡人員:第X分局交通組巡佐周XX聯絡電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X分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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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滿頭問號? 我檢舉的時候 選擇的是道交55-1-2交岔路口、公車站十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違規停車 (台南檢舉網頁 就是這麼寫的 這是可以檢舉的項目之一)
圖中小兒科診所地址: 南門路76號 根本就是公車停靠專用標線的正旁邊而已 中間連隔任何民宅都沒有
難道警員的意思是要直接停在公車停靠站這樣才算違規? 太扯了吧!
(我把紀錄器時間剪掉了 只是為了上傳01而已 原本檢舉我附了照片+影片 間隔10幾分鐘的 不是因為照片沒時間才沒舉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