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經過在單一線道,我為了閃前方即停三寶,車輛往左閃避(還未壓到雙黃線), 後方機車撞上說是我撞倒他,自己倒在雙黃線上,可見當時他是想從雙黃線上超車,貼我太近造成追撞,整個過成路口攝影機都有拍到,可是警察不給翻拍,現在初判表給我打疑偏左未保持安全間隔(是要跟雙黃線保持多少間隔?),對方保險公司就說我有造責要求償,示問有這道理?
達克瓦茲 wrote:事發經過在單一線道,我為了閃前方即停三寶,車輛往左閃避(還未壓到雙黃線), 後方機車撞上說是我撞倒他,自己倒在雙黃線上,可見當時他是想從雙黃線上超車,貼我太近造成追撞 雖然說, 一般行車不可以因為前面道路有障礙,未確認左右後方路況就逕行換道是不對的這是對汽車來說, 換成機車時,就會說前面違停逼他閃避才會這樣換道,是前面違停和後方車輛沒注意的問題不過,這是在不同車道的情況你的案例是在"單一線道" , 只要你都在同一車道線內沒有跨車道線,後車理論上要跟你保持安全距離反正對方保險公司都要你賠了,你就花錢去送交通鑑定,真的有肇責要你賠,你也會比較甘願吧
達克瓦茲 wrote:我為了閃前方即停三寶,車輛往左閃避 你說前方即停是三寶,那在倒地的機車的眼裡你不是一樣嗎?不服初判就是申請鑑定,看初判的意是指你們是「並駛」,所以兩個都引用同一條沒有保持安全間隔各打五十大板,也是警方初判最常這樣弄簡單解決。你申請鑑定,期待翻盤為前後車關係,前車在單一車道內本就有可能因任何意外狀況減速或偏駛。只要不是故意逼車行為同車道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要負大部份責任。
撞擊點在哪?1.如果是車尾(他追撞你)那就是前後車的關係應該適用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2. 如果是車側也就是你沒注意到他從你左側超車,你左閃時去撞到他雖然他跨越雙黃線是違規的,但你還是會有責任(應注意未注意之類的)並不是[[因為他違規,所以你就可以撞他]]---------------------------------------------------------------------------------------------------另外樓主有沒有想過....跟上述1的狀況一樣樓主需要左閃來避免碰撞,表示你也沒有保持前後車的安全距離不要急著說前面是三寶今天如果前車是因為突然有緊急狀況才剎車呢?不論他任何原因急停,你應該要煞得住這就是安全距離的目的
達克瓦茲 wrote:閃前方三寶車輛往左偏後方機車撞上來我有肇責?? 警察對你 引用的 "偏左行駛未保持安全間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4-3)根本是亂搞同一車道哪來的保持安全間隔? 和 並行的機車還是後面的機車嗎?如果是後車撞到你(不管甚麼車, 就是後車全責: 未注意車前狀況)建議去做車禍鑑定好了94-3 的原文是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這裡的兩車並行指的是不同車道的兩車 (本來同車道併行就是違法 見 45-2)另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及不避讓)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可能有人說 "機車不等於汽車"... 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的汽車包含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條規定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