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到外縣市出差,經過一段像是工業區的小路,旁邊廠房開出一台堆高機,當下視線跟光線完全沒注意到牙只看到堆高機車體...然後...右邊擋風玻璃A柱到後方三角窗都被叉爆了駕駛的不是這家工廠的員工,是左邊臨停的貨車司機,說沒保險也不願意談後續賠償,一直說一看就要10幾萬他沒法賠...筆錄作完就走了,留了聯絡方式然後也找不到人...自己今年剛好沒保車體險,目前車子已經留廠估價,估計也是得先墊錢修車,可能得走到訴訟才能求償了,很鬱悶想請問各位大大這種狀況我肇責大概會是多少呢...會不會有應注意未注意的問題?新增車損照片,副駕門已變形打不開...
la367909 wrote:駕駛的不是這家工廠的員工,是左邊臨停的貨車司機,說沒保險也不願意談後續賠償,一直說一看就要10幾萬他沒法賠...筆錄作完就走了,留了聯絡方式然後也找不到人...自己今年剛好沒保車體險,目前車子已經留廠估價,估計也是得先墊錢修車,可能得走到訴訟才能求償了,很鬱悶 我記得雇主有連帶賠償責任,貨車司機是哪個公司的,一起告。
本案警察光是未查證該動力機械駛入道路,是否有申請許可,就屬瀆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第1項: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另一個類似事件2019苗栗就發生機車橫越吊車鋼索,勒頸死亡案新聞: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00324部分判決文摘要,請樓主自己找相同之處,適當引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訴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按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第2 項、第102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總重量逾三.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速限行駛外,並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以下簡稱交通指揮人員)。二、動力機械牌證應懸掛固定於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駕駛人並應攜帶臨時通行證。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四、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止捲入裝置;於日間並應開啟頭燈及輪廓邊界標識燈。五、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配備標識前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亦同。六、應遵守本章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2 亦有明定。查被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為合法考領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之人,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見相卷第91頁),理應對上開法規所定義務知之甚詳,並於駕駛重型動力機械車輛時,依上開規定謹慎駕駛。又事故發生當時之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其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未先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即貿然駕駛重型動力機械車輛行駛進入道路,並於進入道路時未先禮讓已直行於該道路上、被害人邱天星駕駛之普通重型機車,致兩車發生碰撞,顯有過失行為甚明。而本案被告之過失情節,亦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認被告未經許可違規進入道路行駛且行經無號誌路口,少線道未讓多線道車先行,致吊臂鋼索橫入車道懸垂,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為肇事原因(見調偵卷第20頁),是被告本件駕車行為應有過失,已堪認定。又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告訴狀把上述最後兩句改成:被告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車損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賠償。參考條文安全規則83: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83-2部分條文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速限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止捲入裝置;於日間並應開啟頭燈及輪廓邊界標識燈。該推高機是否領牌,是否申請臨時通行證,沒有輪廓邊界識別燈,這幾點都是事故處理警員應查證/舉發事項。筆錄未登載該事項,只能說警察不想得罪對方。若這輛推高機沒領牌就在道路行駛,警察應查扣該推高機。夠老練的警察,先查扣推高機,問堆高機雇主是否願意和解,不和解就依法查扣沒入。回覆留言只要是事故在道路範圍內,就屬道路內事故;本案推高機牙叉經過道路邊緣線進入道路範圍,且就是進入道路範圍的牙叉與樓主車輛碰撞;就屬在道路範圍內的事故。動力機械有專章部分,由該專章處置,沒有動力機械專章,且原動力車輛以汽車條文處置。處罰條例32是處理動力機械未申請臨時通行證或未攜帶臨時通行證。未領牌且未取得車型安全審驗證明依12條部分條文:未領用牌照行駛且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車輛並沒入之。
撞到的時候這堆高機好像沒有在道路上。有些堆高機是以廢五金名義進口的,沒有安全審驗合格,不能開上路,就算是有審驗合格的動力機械,要在道路行駛也要申請臨時通行證,路上看到的堆高機幾乎100%沒有申請臨時通行證,也是從沒看警察攔檢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