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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國道超車這種距離警方無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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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事 (案件編號:RV-2022031900****),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BMG-****號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事項,並檢附採證錄影檔案資料佐證1案。本案經檢視行車影像記錄器資料,因變換車道之「安全距離」實務上無法比照車輛行駛中前、後車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既無法確定汽車之速率,則認定與您車輛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似嫌率斷,又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亦會影響所攝入與前車間之距離,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敬祈見諒。
二、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您於111年04月08日致本局首長信箱(案件編號DM-2022040800****號)留言意見辦理事,答復如下:
1.有關您對本大隊查處違規檢舉(案號:RV-2022031900****)交通違規提出疑義1案,本案再經檢視您所提供影像,惟依攝錄影資料畫面判定變換車道行車安全距離,囿於拍攝之遠近、角度及以目視判定等因素,其誤差頗大,至多僅為參考,無法替代以實測數據或標線認定之正確性,舉證力尚屬薄弱,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尚請諒查。
2.另查有關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匝道超車及跨越槽化線區行駛等違規情事,本大隊長期以來均積極要求執勤同仁加強取締重大惡性違規,並列為重點督導項目,持續執行是項等違規取締工作。
3.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搜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赫然發現第一次國道警方的回覆應該是複製貼上,所以再送一次首長信箱......

也提及了以地上的車道線來判斷,對方根本未保持超車距離(絕對不到10米),國道警方還是如此回覆......
2022-05-01 11:0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國道 警方
看不出變換車道有什麼問題,只覺得樓主病了...
and50cc

為什麼安全車距要被插入。駕照有去考嗎?

2022-05-01 23:42
david8977

我個人認為樓主是來不及封住車道讓對方切換車道成功才火大!

2022-05-10 11:33
對方方向燈都亮那麼久了,

自己又沒跟上前車,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kun429

方向燈很不明顯

2022-05-01 12:20
advantage

那是因為透過鏡頭的關係,現場看一定看得到,燈具都有一定的檢驗標準,合格的燈具才能上市的。

2022-05-01 12:35
自己龜...被切一下而已...就要舉發別人....在台灣開車真難!
不長眼

開車不看路況..方向燈都打那麼久了..只顧著聊天?

2022-05-02 0:25
這種變換車道在台灣有一點點擁擠的路況中很常見,白車切入車道也不是非常狠,這都要檢舉,那檢舉人在台灣開車真的只能一路⭕️⭕️❌❌爽到爆了。
kfc1780 wrote:
4/6您在國道公路警(恕刪)


你不檢舉他不打方向燈檢舉他變換車道....哈 真有趣!
hungmaxy

打完全程喔

2022-05-01 12:24
Wang S.C.

有打, 拍攝車駕駛 和 你 沒注意到吧.

2022-05-01 21:20
能不能開單也是要看員警,有些會開單有些不會
因為你行車紀錄器沒有車速的顯示且沒有明確指出地上標線一虛一實為十公尺,該車實際大約幾公尺去判斷
kfc1780 wrote:
4/6您在國道公路警(恕刪)



他方向燈打很久了,表示還有觀望你讓不讓,你是故意卡的剛好,拿來檢舉嗎?
自從有了檢舉制度後,開車變成"動輒得咎",雖然很多違規確實是需要檢舉來矯正駕駛人習慣,但也不少檢舉人只憑自己的"爽不爽"....

這案例在多數來人看,還真的看不出哪裡有問題,甚至連對方惡意都不會有感,檢舉沒過,還要放到網路上來公審....
小炫仔

你看車道線這有吃到拍攝車安全距離 發生事故白車應該全責了 沒發生事故也沒事很常見這也沒剪你線不要有路怒症

2022-05-0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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