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
感謝政府 讓台灣人 停車更方便 謝謝
我覺得最不可思議的是第30條,只剩下第一項第二款可以檢舉(紅字項目都不能線上檢舉了):
﹝1﹞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去年10月31日一件新聞報導南投水里廂型車採茶車對撞20傷,其中一台車違規載了17名採茶工人都受傷,新聞那麼大一篇,結果不到二個月,在12月22日就修法限縮檢舉項目,政府你要怎麼告訴人民你真的重視行車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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