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有一條"無故違停車道上",造成交通危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 1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駕駛人騎車或開車時,行車應按一般正常行車速度駕車。駕駛人如果不是遇到突發狀況,不可以突然煞車或驟然減速,以避免其他用路人因應變不及而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也會因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