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一小車禍,人無事,車只有輕微受損。
前幾天,收到掛號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開立日期,也是車禍當天。
很不解,為何執法人員不當場開立?
還要浪費公帑,用掛號寄出。
車禍地點剛好是居住城市,草擬條文,限縮交通執法人員,於車禍事後補製罰單的權限。並請本地之議員提案
新增交通相關的自治條例,或是請立委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條文如下:
車禍當事人,當下於現場配合處理人員實施必要之調查後,並立即到車禍處理單位,製作、完成筆錄,交通執法人員應立即就車禍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項,做出裁罰,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不得於事後補製罰單。
因為識見有限,有未盡事宜,煩請提供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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