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縮車禍事後補製罰單權限,可節省公帑、並杜絕浪費。

日前,出一小車禍,人無事,車只有輕微受損。

前幾天,收到掛號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開立日期,也是車禍當天。

很不解,為何執法人員不當場開立?

還要浪費公帑,用掛號寄出。

車禍地點剛好是居住城市,草擬條文,限縮交通執法人員,於車禍事後補製罰單的權限。並請本地之議員提案
新增交通相關的自治條例,或是請立委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條文如下:
車禍當事人,當下於現場配合處理人員實施必要之調查後,並立即到車禍處理單位,製作、完成筆錄,交通執法人員應立即就車禍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項,做出裁罰,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不得於事後補製罰單。

因為識見有限,有未盡事宜,煩請提供相關建議。
2022-04-22 14:1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罰單權限 公帑
樓主可以向立委提出建議,
立委採用與否再說 !
一般發生車禍警方可能事後寄出罰單,
一來現場處理時間不夠,
二來避免耽誤雙方當事人時間,
行政機關重要文書,
使用掛號郵寄,
一方面可以追蹤文件流向,
一方面確認是否完成送達程序,
平信寄送有無收到?
恐成羅生門 !
不只有罰單, 還有記點!

記得要去確認!
ctaihsu wrote:
浪費公帑,用掛號寄出。

不然改成電話通知,

請車主自行去違規發地轄內派出所領取好了,

又或者加罰手續費讓違規行為人自行出資掛號郵寄到府,

這樣就不會浪費公帑了。
ryan00014875

只要從口袋掏錢出來就會有一堆怨言[真心不騙]

2022-04-22 16:11
掛號郵件收費的是郵局,郵局是國營事業,左手搬到右手而已,錢終究還是回到國庫,沒有浪費公帑的問題。
真為教過你國文的老師感到悲哀。

條文如下:
車禍當事人,當下於現場配合處理人員實施必要之調查後,並立即到車禍處理單位,製作、完成筆錄,交通執法人員應立即就車禍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項,做出裁罰,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不得於事後補製罰單

advantage wrote:
不然改成電話通知,請(恕刪)


不是每個違規都會記點。

un3354 wrote:
不只有罰單, 還有記(恕刪)
民眾拍照檢舉不爽,要限縮檢舉。
警察現場取締開單,要先勸導。
車禍事後補製罰單,要限縮權限。

怎麼樣做違規仔都有意見,
是有多不想遵守交通規則?
直接廢了交通道路法比較快啦。
浪費?罰單怎麼浪費公帑了?哥繳的錢,寄數十次掛號還有剩
而且,就吾人粗淺認知,大部分的罰單都是事後才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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