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交道肇事就要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領。但平交道沒有黃燈,總會遇到完整做完停看聽再重新起步後剛踩上平交道就突然噹噹噹的情形,如果這時加速通過但撞到柵欄,而火車平安通過,只有自己車損跟柵欄損壞,無人傷亡,這樣也算「肇事」,要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領」,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故意飆車或闖紅燈或酒駕撞死人都比這嚴重多了
平交道就算無人傷亡,卻就此終身不得考領,而像故意闖紅燈結果肇事撞死人,明明就惡劣多了,但也沒有終身不得考領,會不會太不公平?
我覺得法規只要修法改成「平交道肇事,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非僅僅「肇事」,就公平了,但為何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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