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兩則舊聞好了2008年的!!
https://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210468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210468
以及
https://city.udn.com/54532/2900519
印象中還記得,曾有警員在法院上作證時聲稱,
要驗證感應線圈測速照相功能是否,是由警員開著警車,
以超過速限的車速去驗證超速照相功能是否正常!!
老故事了,2008年以前21世紀初的事了!!
過了十多年了,對比桃園區間測速的交通警察大隊的說法,
當官的頭腦,應該都是還留在二十世紀!!
這種思維,早晚還是會被法院打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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