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各位大大協助~
小妹本人車子在高速公路遭後車追撞,對方需負擔100%的責任,本人車子有投保丙式,是四年的新車,因車子損壞嚴重,修車估價費用約為64萬,保險公司反應根據合約,推定全損扣除折舊,只能給付我約48萬,即使我主張修復賠償也只能拿到48萬,剩餘的要我自行負擔,不然就跟肇事者求償,請問這合理嗎?竟然不是100%的修復,而是一樣保險公司只賠48萬(補充:此台車二手車市價也有60萬)
因為肇事者是外勞且只有保強制險,說沒有錢,請問我還有什麼辦法嗎?還是只能走上法院提告求償?或者自認倒霉?
另外推定全損,車子的報廢金額屬於車主嗎?
懇請大大指引迷津⋯⋯萬分感謝🙏
olive615 wrote:
因為肇事者是外勞且只有保強制險,說沒有錢,請問我還有什麼辦法嗎?還是只能走上法院提告求償?或者自認倒霉?
可以查一下"代位求償".
我自身的經驗(金額是都不多就是了),在對方全責的情況下,都是由保險公司去跟對方求償,我只對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去面對對方,對方保險或財務狀況什麼的,都不關我的事,有報警做筆錄,有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去警局調筆錄,我去保養廠評估車損,保險公司會去拍照存證,修完,保險公司會去找對方求償,我沒煩惱過對方付不付的問題,這是保險公司會去處理的,又沒我的責任,是對方全責,關我的保額多少有什麼關係~
我也是保丙式~
===摘要===
1.保險法的代位求償
保險法中的代位求償,是指被害人原本應該要向加害人求償,但加害人可能沒有足夠的金錢來賠償,此時,被害人如果有投保保險,就可以先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不過,因為最終要負責任的是加害人,所以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後,就可以代替「被害人(被保險人)」向「加害人(第三人)」請求賠償。
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代位求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在第33條有與一般保險法相同的代位求償規定;此外,為了保護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還在第29條及第42條定有特殊的代位規定,礙於篇幅,以下本文只介紹第29條[5]。
第29條規定是一般保險契約會列為除外條款的情況,也就是因為這些行為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例如:酒駕、吸毒、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會理賠,理由就是為了要保障可憐的被害人,讓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獲得理賠。不過,既然是被保險人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因此保險公司(保險人)在理賠完之後,可以代位「被害人(請求權人)」向「加害人(被保險人)」請求已理賠的金額。但如果只是一般的車禍過失行為,而不是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情況,且也沒有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需要負責時(此部分為第33條代位求償的規定),則保險公司就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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