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日上路後,針對大法官今做出第一號判決,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肇事駕駛人不能或拒絕吹氣酒測,警察可強制抽血酒測的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和資訊隱私權,宣告違憲,自判決公告日開始,最遲屆滿2年時失效。
大法官指出,在違憲判決公告前,已強制抽血、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另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公告後2年內修法,在過渡期間,若肇事駕駛人拒絕或無法吐氣酒測,而交通警察認為有必要實施抽血酒測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以先將駕駛人移由醫療機構抽血檢測,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在3日內撤銷;受測試者可以在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林姓男子2016年1月17日上午騎機車擦撞排水溝,再自撞電線桿,他因受傷而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被送往醫院抽血,驗出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另名鄭姓男子2018年3月20日在網咖飲用2瓶米酒後,仍騎車上路,擦撞路旁停放的小貨車,被送往醫院急救,當時鄭頭、頸多處外傷、腦震盪、全身多處骨折,傷勢嚴重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而改抽血驗出酒精濃度超標,也被檢方起訴公共危險罪嫌。
時任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吳志強審理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現已修法為第6項)的強制抽血規定,違反法官保留、令狀原則,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身體權的基本權利,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道交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以後酒駕可以拒絕警察酒測了,反正大法官都這樣講了
黃金手指 wrote:
以後酒駕可以拒絕警察酒測了,反正大法官都這樣講了
拒絕酒測是另有罰則,大法官是合理的,而且拒絕酒測比酒駕罰的還重。
酒駕拒測罰則為何?
(一)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102年6月18日頒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駕駛人拒測時,如依客觀事實顯示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語無倫次或其他異常行為,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執勤員警應依規定陳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送往受委託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並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
(三)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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