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線違停遭罰提行政訴訟 法官建議違規人熟讀交通法規
2022-02-20 09:30 聯合報 / 記者劉星君/屏東即時報導
屏東縣方姓男子將汽車停在屏東市崇勝二街與崇勝三街口,遭警方舉發在禁止臨時停車處停車,開罰900元、汽車拖吊費1千元,不服一事兩罰,提起行政訴訟。屏東地院法官審理認為,紅線禁止停車是常識,拖吊費非罰鍰,若對交通法規不清楚,建議重新熟讀法規,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方姓男子在2021年7月某日晚間,將車輛停放在屏東市崇勝二街與崇勝三街口,因在禁止臨時停車處停車,遭警方製單舉發。方不滿遭開罰,提起行政訴訟,方提告主張,汽車停放地點未妨害交通,且警方將車輛拖吊又處以罰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況處罰條例中沒有明文規定車輛停放紅線上應予以處罰條文,聲明原處分撤銷。
判決指出,方稱沒有影響交通。但經查,方的車輛輪胎都是在紅線外,整體車身占據道路面積一半,道路本來就是通行而不是用來停車,車輛停放也會遮蔽部分視線,造成行車視線死角。且車輛占據道路一半,車輛雖尚能通過,但需要特地繞開,非順暢通行,既然需要繞開就表示對交通已產生影響。方的辯解只是為一己之私所為,不可採。
判決指出,方辯稱收拖吊費又處罰鍰,違反一事不二罰。但經查,拖吊費與罰鍰既然名稱上就已經不同,當然就是不同東西,一個是違規停車的處罰,另一個是幫忙移車的費用(不是處罰),拖吊費既非處罰,當然就更沒有一事不二罰的情況。
方辯稱處法條例沒有明文規定車輛停放紅線應予處罰條文。判決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就已規定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所謂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依照處罰條例第4條第3項授權而訂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也在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5目規定「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等法規。
法官指出,從上開規定可知,法律確實已明確規定紅線就是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在該處停車就是要被處罰;況且,紅線禁止停車是常識,倘若方對於交通法規不清楚,建議重新熟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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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很多年沒有摸書了,
如果沒有要考試或是賺錢,
怎麼可能會再重讀交通法規?
倒是取消駕照,
重新再考一次駕照,
才比較有可能重新讀熟交通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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