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違規停車檢舉法案明明只有三讀通過,並未正式公告
也就是說目前依然可以檢舉違規停車
為何一堆人都說現在不能檢舉違規停車了
是真不懂嗎?
正向列表根本不是我國法律規範的方式。
只有法條中有黑字 "禁止檢舉" 四個字才是台灣法律的規範。
沒有被正向列表寫入的第55、56條的其他款,
並沒有規定禁止檢舉,就算公布照樣還是可以檢舉,警方沒有不開罰的依據。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升升慢 wrote: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8032/%E4%BF%AE%E6%AD%A3%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8%99%95%E7%BD%B0%E6%A2%9D%E4%BE%8B%E6%A2%9D%E6%96%8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391號令修正公布第18-1、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4011號令修正公布第7-1、7-2、85-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2091號令修正公布第35、35-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說的是施行日期行政院還沒頒布命令,你貼總統府的公報搞屁?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