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porsche車主這麼沒耐性,送他張紅單,讓他充實國庫囉。
a901922001 wrote:上個路口先中線右轉然...(恕刪)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過半秒鐘。 如果違反以上規則,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1 條: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