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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去派出所報案,承辦員警看完監視器,因為早上時段的路燈光線的關係,看不清楚對方的車牌,他說會再調閱其他監視器去看對方車牌,約三天再幫我們製單. 家人昨晚有自行就醫,但左側腹肌還是很痛,今天下班後再去診所拍X光,再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 我們打算提出肇逃和過失傷害(刑事).
家人昨天早上約五點時騎機車被違停在路邊的汽車開車門擊落,受傷倒地. 因為家人沒帶手機,對方也宣稱沒帶手機,對方就留了手寫的名字和電話,要我家人先看醫生,有事再和他聯絡,雙方就離開了.
因為我知道車禍的話至少可申請強制險,但必需要有報案的資料和對方車號,這樣子才能申請強制險.
打過去才知道對方留的電話是假的,根本沒這個人.
請問我今天可以去警察局再報案(車禍)嗎? 對方是否己構成肇逃的事實?
我知道家人當下的處理方式很不恰當,就看能不能亡羊補牢一下.
我們沒有要對方賠償,只想強制險出險,但對方的作法讓人很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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