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因為在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還可不可以檢舉,查到了這篇 11 月初的新聞,
教授的論點,個人蠻讚同的。請點選下方連結(蘋果日報)觀看。
因為路上一堆大燈 + 夜(日)行燈 + 霧燈 + 爆亮 LED 燈,
還有一堆把牌照燈拔掉的,也不見公路總局有什麼因應作法。只能被動檢舉,真無奈。
修法限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教授批「病灶在違規浮濫 警察不管民眾只好檢舉」
個人覺得三個重點:
主張應修法限制民眾檢舉的人,主要是被檢舉過的人,以及感到不堪負荷的警察。當然我們不希望社會變成個人受到嚴密監控、一點違規就被舉發的國家。不過,台灣的現狀是交通違規過度浮濫、馬路如虎口,每年交通死亡三千人,竟與日本、德國相當。交通傷亡是社會的嚴重損失,但警察沒有作為,民眾才跳出來檢舉。
法律禁止特定行為,都有特定保護目的。交通違規都會影響交通的順暢與安全,法律才規定罰責。違規者常是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公眾的不利益上(例如紅黃線違停、人行道違停)。但警察取締的能耐有限,且我國違規罰則之遏阻力不足(在美國加州,路口的「暫停」標誌沒暫停,罰238美元約合台幣7000元;在德國漢堡,汽車違停被拖吊的代價是320歐元,約合台幣一萬元)。民眾檢舉對違規有若干遏阻作用,符合社會公益。
檢舉並非「引起民怨」,僅是引起「違規者之民怨」。因違停減少而獲得通行便利與安全之人、謹慎守法的人,不會反對檢舉。就算真有少數惡意檢舉,也不應「因噎廢食」。
交通規劃的錯誤?都市停車位不夠?開車工作者工作上需要常常停車的需求?這些政府都有為人民考慮到嗎?不得已而為之,及不引起交通安全疑慮的輕度違規等等,這些如都被不具執法身份的人告發,是否也有違憲疑慮?今天如果您因為不得已需要馬上停一下車,您特別選了一個不影響交通的地方,下車一分鐘就回來,結果發現車被拖吊,您會怎樣?拖車是對的,但拖車的過程是否有按規定程序在走?這就跟被民眾檢舉一樣,檢舉沒錯,但民眾對違規的過程是否有專業上的判斷呢?這就造成了跟您被拖吊的行為一樣,就造成了民怨,這樣說您了解了嗎?
BloodLust wrote:
轉貼:修法限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教授批「病灶在違規浮濫,警察不管民眾只好檢舉」
其實只要"警察勤於開罰單" 就算沒有民眾檢舉, 交通也會大幅改善
全世界哪個國家交通秩序是靠民眾事後書面檢舉的?

而且現在的民眾檢舉, 完全沒有改善交通, 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受傷人數, 這幾年每年都大幅增加, 罰單數量也年年破紀錄

正是警察的不作為, 造成現在民眾不滿, 甚至造就了"檢舉魔人"的產生
也是這些檢舉魔人的作為令人反感, 又激起一部份民眾不滿 才有修法限縮檢舉
搞來搞去 都是政府不做為 讓民眾"狗咬狗"?! 成功把交通問題丟包 相對民怨問題也徹底解套?!
全國領薪水的警察約7萬名, 只要1/10的警察 每天開10張罰單
1年可以開2555萬張罰單 是現在的2倍左右
7000名警察每天開10張罰單, 很難嗎?
要不要做而已
可能現在外包給民眾去檢舉, 省錢又可以轉移民怨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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