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熱度已過,現在大家該是一起想辦法集氣來消滅酒駕了! 那麼,如果要消滅酒駕現行的酒駕罰則除了加上「沒收車輛」之外,還要加上甚麼才會有效? 我主張要加上拘役7天(初犯),累犯30~90天,不得易科罰金! (死刑、鞭刑就別再提了,因為廢死的民進黨政府不會理你!) 兩黨民意代表們聽到了嗎,解決這個議題人民絕對有感!
其實不只酒駕,我覺得毒駕跟疲勞駕駛也一樣可惡需要一起修法「有故意性的讓自己陷入危險駕駛的可能」C毒犯法這不用多講除了酒駕,人民也應意識到酒駕危害無辜者,疲勞駕駛硬撐難道就不可惡就不是陷他人生命於危險之中?這是觀念問題為生活打拼不該是害人的理由酒後不開車,疲勞駕這方面也應該要有相同的觀念修法應該整個大方向都顧到只專注在細項還是會有其它漏洞可鑽
Benn1963 wrote:公投熱度已過,現在大(恕刪) 刑法第 185-3 條 有規定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為何都不拿下面這條出來辦還多此一舉追加上面那條第 185 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鞭刑跟廢死有啥關係你說不用提就不用提喔你是太上大法官嗎用鞭刑取代死刑我第一個贊成死刑犯就一個月一鞭....到死有何不可?酒駕....第一次一鞭第二次兩鞭第三次.....我保證最多一犯沒人敢再犯因為想再酒駕 屁眼也會出來大喊...NO酒駕一年害死多少人? (自己跟搭車的爛命自撞不算)絕對沒有365人而一年死於交通意外都近 3千人酒駕該死那 闖紅燈 毒駕 飆車.....你覺得要?
尖石後山發生一死二傷車禍悲劇!44歲高姓男子17日晚上9時許疑酒後開箱型車,載兩個唸國中的兒子要回家,行經秀巒田埔部落竹60線27公里彎道時,不慎連人帶車衝進邊坡,車子翻覆後再滑至下方農路,坐後座的13歲小兒子未繫安全帶,被拋飛車外當場慘死。新竹縣消防局田埔分隊和橫山分局田埔派出所據報前往現場救援,發現一名小孩當場死亡外,疑似酒駕的高男則是頭部受到重創,送醫急救後目前仍昏迷未脫離險境,坐前座的15歲大兒子因有繫安全帶,幸運僅受輕傷,警方並對肇事原因深入調查中。酒駕害人害己……害死自己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