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還是可以檢舉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正面表列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事項。動態違規部分,包含機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電腦通話、在高速公路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迴車、闖紅燈及闖平交道等行為。靜態違規部分則包含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
你也不用往你臉上貼金,這二年,早就有一堆違停仔,被開單開到受不了,找議員,各地議會,總有幾位議員在要求違停要少開一點,問他,若違停害民眾被撞殘,算誰的,議員當然就不回應啦。本來嘛,我們就是放牛班,拿自己去跟日本、歐洲的安全道路比,那不是要笑死人 + 辛苦死了嗎 ?一年死三仟人在路上又怎樣,政府不在意就好,反檢舉仔覺得自己不會在 3,000 人的名單內就好,個人予以祝福。這個法條,過了也可以,因為無知的人,跟任何人一樣,都有一票的權利,無恥的民意代表,為了選上,只好通過一些沒有肩膀的法條,假如有一天,蟑螂也有投票權,那你家就會被禁用殺蟲劑,各地賣場也會被禁賣除蟲設備,你覺得好,就好囉,島民的民意代表不意外,有什麼樣的選民,就有什麼樣的政策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