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請問這種車牌可以無視...(恕刪) 擷取舊新文89年外交部曾發函解釋,「使」、「外」字車牌車輛交通違規,均應依法取締,但不得逮捕拘禁或扣留其駕照,且拖吊時,俟駕駛人出具車輛行照及駕照等證明文件,繳交民間拖吊場拖吊及保管費用,領回車輛,但請准予「免罰交通罰鍰」。
違規的是人,不要臉的人掛什麼牌都會違規,跟車牌和執政黨是誰都無關。給外國駐在代表的特權是國際的共識,台灣駐外單位的車子也有同等待遇,以後換了別顏色的執政黨應該也是要照著國際慣例走。布魯斯威利主演終極警探電影就有一幕南非外交官員當他面說:你連開交通罰單的權利都沒有。難道美國也要看別人家的臉色嗎?!Apple派 wrote:執政黨:為了台灣國際(恕刪)
ryan00014875 wrote:請問這種車牌可以無視法規橫著開嗎? 外國使館人員原則上有法律上的"外交豁免權", 免於民事 刑事 行政法訴訟和管轄基本上就算是 當街殺人 最多也只能遣返 不能抓起來送法院.全世界都一樣.區區交通違規就不要為難警察了
ace ventura wrote:外國使館人員原則上有法律上的"外交豁免權", 免於民事 刑事 行政法訴訟和管轄基本上就算是 當街殺人 最多也只能遣返 不能抓起來送法院.全世界都一樣.區區交通違規就不要為難警察了 駐台外交官有外交豁免權嗎?律師:有無邦交是重點前陣子有一個新聞是這樣的:巴布亞紐幾內亞代表處駐台秘書Albert Kopeap去年11月11日開車行經北市永吉路,遭警方攔查發現他渾身酒味,酒測值高達0.58毫克,將他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查出案發時Albert Kopeap未執行公務,且開私人車輛,認定他無外交豁免權,今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緩起訴1年,條件是支付公庫7萬5千元。一般人也許會有疑問,該男子不是外交官嗎?為什麼沒有外交豁免權?甚至台北地檢署還是可以對他進行刑事偵查?其實外交豁免權一般是用於「有邦交的國家」,雙方互派大使館,所有外交官都享絕對刑事與民事豁免。像巴布亞紐幾內亞,是跟我們沒邦交,但還是有在台灣設代表處,(很多國家都這樣,像我之前辦公室隔壁就是菲律賓代表處)如果是非邦交國,則要雙方協商豁免條件,若有共識再簽協定,或以書面、口頭保證方式。目前台灣跟非邦交國簽訂協議的,只有美國,其他非邦交國人員,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是依照台灣的法律「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的!依照上開規定,(1)駐外使館:擁有官舍檔案文件不可侵犯、財產不得搜索扣押等特權,但也有一些例外,比如:涉及商業官司或台灣不動產官司~(2)駐外人員:執行職務時之行為豁免民事及刑事管轄,但這裡的駐外人員,僅限於外國人,駐外使館聘僱的台灣人不在此限~回到這個案子,該男子會進行刑事偵查,無法享有外交豁免,是因為其酒駕行為時並非執行外交職務~如果對外交官工作內容有興趣的話,我推薦可以看一本漫畫,大使館的工作守則(ジャポニカの歩き方),作者西山優里子的父親就曾是駐外大使館的參事官,這可是行內人現身說法的超道地故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