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數學有教,要算時速,那距離越遠則越準,那我們就把距離拉大。 把這7-11的招牌跟他對面的路燈當做起點。 就是影片中的位置,此時影片時間為00:00:15.119 發生車禍的時間,00:00:20.066 他騎過這兩點所花的時間...00:00:20.066 - 00:00:15.119 = 4.947秒 這兩點的距離,233公尺,0.233公里 有了這兩個數據,就可以計算出時速... 3600 / 4.947 * 0.233 = 169.55 公里/每小時。
要從出現點到結束點的時間吧出現的時間點是7-11前的兩個路燈桿到五路財神廟前是290公尺時間開始到時間結束20.066-15.199=4.867,是4.867秒換算秒速290/4.867=59.584959934251078693240189028149m/s,秒速59.58公尺秒速乘60為分,分在乘上60為時59.58*60*60=214505.85576330388329566468050134m/hm(米)除1000還原為公里214505.85576330388329566468050134/1000=214.5Km/h時速是214公里/時對應路標第二個路燈對向車道就是陳家蜂蜜
直行車「嚴重超速」的情況下,還有絕對路權嗎?我查了一堆判決,答案是沒有!1.大部分判決認為「嚴重超速的直行車」還是有過失,只是過失比例大小而已。2.有一個判決(也是屏東的案子)甚至認定左轉車主無罪,因為他無法預見到對方車速那麼快,不需要負刑事責任。那個案子是這樣的,A駕駛小貨車在圓綠燈時要左轉,被對面車道B駕駛的直行小汽車以時速77公里撞上(該路段時速60公里)(該車在距離A車200公尺左右加速到154公里)法院審理後一二審都判無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6號判決:「由於被告駕駛前開自小貨車開始左轉時與告訴人車輛相距之距離約為115 公尺,而當地之速限為時速60公里,依照一般用路人之駕駛習性,當會在此相對距離下進行左轉,實屬正常之選擇,是以,被告所駕駛之自小貨車於事故發生前以約20公里以下時速進入路口左轉往東行駛,並無左轉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違規情事存在,詎料告訴人駕駛之自小客車,沿海豐街外環道北向內線車道南往北行駛,在海豐街18巷路口前200 公尺曾加速至時速154.3 公里,臨近路口前雖有減速,但在通過北向內線車道停止線時行駛速率仍在時速77.4公里以上,是以,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應完全歸咎於告訴人「嚴重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之不當駕駛行為,應無疑義。」另外最高法院也說:汽車駕駛人,應該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故關於他人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只能就他「可以預見」且「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時,負其責任,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關鍵字: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如果你把車子搞得跟高鐵一樣快,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注意到100多公尺外的你,會在2秒內撞過來!那要人家怎麼採取預防措施呢?意思大概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