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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重機車禍,我計算的車速...

基本數學有教,要算時速,那距離越遠則越準,那我們就把距離拉大。
屏東重機車禍,我計算的車速...
把這7-11的招牌跟他對面的路燈當做起點。

屏東重機車禍,我計算的車速...
就是影片中的位置,此時影片時間為00:00:15.119

屏東重機車禍,我計算的車速...
發生車禍的時間,00:00:20.066

他騎過這兩點所花的時間...00:00:20.066 - 00:00:15.119 = 4.947秒

屏東重機車禍,我計算的車速...
這兩點的距離,233公尺,0.233公里

有了這兩個數據,就可以計算出時速...
3600 / 4.947 * 0.233 = 169.55 公里/每小時。
2021-11-20 23:11 發佈
THE666 wrote:
基本數學有教,要算時...(恕刪)


算這有什麼用?

把生前照片

插入賓士照片

火化後照片

掛在電線桿當標題就好了!

活教材!!!
epsonshu

沒用?事故鑑定小組,肯定都要會算的。如果連這簡單的原理都不懂,應該很難從事技術科學相關的工作。

2021-11-21 16:30
huang635555

鑑定完又如何?危險飆車,百分百全責嗎?

2021-11-22 22:50
騎車時速169.55公里/每小時,這種人根本是拿自己的與別人的生命在開玩笑,只要有一方的人沒看到或來不及,車禍就會發生了。而且只要一次就7天後回家跟世界說再見了,只能下輩子不要再犯了!
jmgreat

投胎音速小子

2021-11-21 11:51
ado016435

170超過V1速度可以起飛, 應該背包加裝起飛裝置, 不用閃, 直接展翅飛躍即可, 太可惜了, 為何只有我想到。

2021-11-22 9:21
看起來你這樣算是比較準的
時速差不多就是在 170了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明明就是15.199,怎麼成了15.119???
THE666 wrote:
基本數學有教,要算時...(恕刪)
tina3987

嚴重超速 已達公共危險罪程度是沒有路權的 這是刑事罪 連保險公司都不賠

2021-11-21 20:27
cyfu

汽、機車同向,機車在右前方雙方欲通過號誌化路口,當時綠燈機車直行,被右轉的汽車撞倒鑑定結果機車時速約40但仍以通過路口未減速為由承擔次要肇事責任路權?

2021-11-23 11:32
台灣地小車多道路複雜,不像美國一些洲際公路單一筆直,台灣沒有開或騎快車的條件。
ysean2977

哪個國家有在開放道路開170的條件?

2021-11-21 9:24
Leonyang1603

其實台灣地狹人稠,更沒有開私家車的條件,才一個普通週末就能夠把國道路口搞成露天停車場

2021-11-21 10:56
離島的朋友首次來到台灣,
心情一 HIGH 起來,
右手就不自覺解放了,
跟黑鬼東(名言:人要比車凶)有拼。😁
tina3987

黑鬼東是 不要讓速度限制自己 人要比車兇是趴趴說的 XD

2021-11-21 11:21
huang635555 wrote:
算這有什麼用?把生前...(恕刪)

 我認同你
要從出現點到結束點的時間吧
出現的時間點是7-11前的兩個路燈桿到五路財神廟前是290公尺
時間開始到時間結束20.066-15.199=4.867,是4.867秒
換算秒速290/4.867=59.584959934251078693240189028149m/s,秒速59.58公尺
秒速乘60為分,分在乘上60為時
59.58*60*60=214505.85576330388329566468050134m/h
m(米)除1000還原為公里214505.85576330388329566468050134/1000=214.5Km/h
時速是214公里/時

對應路標第二個路燈對向車道就是陳家蜂蜜

epsonshu

大家都好認真,你們的數學老師知道一定相當高興。我知道算法,但還真懶的算。另外説一下,如果你們計算的這段距離,如果不是定速,而是加速中呢

2021-11-21 16:34
ado016435

那就170+214再除以2, 192公里左右

2021-11-22 9:24
直行車「嚴重超速」的情況下,還有絕對路權嗎?
我查了一堆判決,答案是沒有!

1.大部分判決認為「嚴重超速的直行車」還是有過失,
只是過失比例大小而已。

2.有一個判決(也是屏東的案子)
甚至認定左轉車主無罪,
因為他無法預見到對方車速那麼快,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那個案子是這樣的,
A駕駛小貨車在圓綠燈時要左轉,
被對面車道B駕駛的直行小汽車
以時速77公里撞上(該路段時速60公里)
(該車在距離A車200公尺左右加速到154公里)
法院審理後一二審都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6號判決:
「由於被告駕駛前開自小貨車開始左轉時與告訴人車輛相距之距離約為115 公尺,而當地之速限為時速60公里,依照一般用路人之駕駛習性,當會在此相對距離下進行左轉,實屬正常之選擇,是以,被告所駕駛之自小貨車於事故發生前以約20公里以下時速進入路口左轉往東行駛,並無左轉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違規情事存在,詎料告訴人駕駛之自小客車,沿海豐街外環道北向內線車道南往北行駛,在海豐街18巷路口前200 公尺曾加速至時速154.3 公里,臨近路口前雖有減速,但在通過北向內線車道停止線時行駛速率仍在時速77.4公里以上,是以,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應完全歸咎於告訴人「嚴重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之不當駕駛行為,應無疑義。」

另外最高法院也說:
汽車駕駛人,應該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故關於他人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只能就他「可以預見」且「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時,負其責任,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

關鍵字: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

如果你把車子搞得跟高鐵一樣快,
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注意到
100多公尺外的你,會在2秒內撞過來!
那要人家怎麼採取預防措施呢?

意思大概就是這樣。
alan050505

herblee 法律上已經有判決嚴重超速是無路權的,請勿視額不見

2021-11-21 15:39
閱讀是財富之源

要是嚴重超速都擁有路權,台灣何必到處限速,就讓大家依自己最舒適的駕駛速度行駛,不是更民主。

2021-11-21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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