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道路 (就是私人地 停車場 大賣場百貨 或是大醫院門診前)
2.碰撞不鑒定罩責(連地上都不用畫) 只留下當事人登記聯單 連事發經過都不問
3.必須自己聯繫對方 約定調解時間
4.呈上 聯繫對方先取得同意 還必須要有對方地址(調解才會寄信過去)
5.若對方願意調解 不願意提供地址 則需自己去交通大隊調(開單的地區)
6.調解區公所以對方為主 除非對方同意到你的地區或發生事故的地區
(若我為台北中山區人 碰撞地為中山區 對方為澎湖人 對方是可以主張去澎湖開調解)
1跟2就算了 3~6怎麼看怎麼怪
被撞的那方還要自己去跟對方約...
你會提供住家地址嗎 想也知道不可能 誰知道對方會不會報仇...
為什麼不是中間單位去聯繫對方呢 (第三方不是比較有立場嗎)
6就更鳥了 為什麼是以被告者為主呢?
車禍一般來說 被告都是撞人方居多阿......
中華民國的法律真的是..............
Fa1con wrote:法律有分民刑事
我知...
Fa1con wrote:警方主動介入的是刑事
我還是知 有受傷刑事就簡單多了
Fa1con wrote:民事就幫你紀錄而已更沒有審判權
請看內文好嗎 不是民事才紀錄 是非道路才紀錄....
Fa1con wrote:肇責也是給一張沒有法律效力的初判表
題文不符了
Fa1con wrote:不滿意就花錢請裁決所出鑑定報告
就跟你講非道路$&*(#^^&*$%&)$*
Fa1con wrote:報告出來財損也是你們兩個自己去協調
就是討論協調阿
Fa1con wrote:不滿意請走法院,判下來對方賴皮請繼續申請假處分/假扣押
法院會先問你們有沒有協調過 請回上一動
Fa1con wrote:遇到名下沒財產的就自己鼻子一摸
題文不符了
Fa1con wrote:以上都沒有警察什麼事
本來就沒討論到交通大隊
Fa1con wrote:這樣中華民國法律有什麼問題嗎?
請看內文需求好嗎
為啥這種回覆會有13個讚 = =???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