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2222 wrote:經審核後回覆您的檢舉事項結果:案件狀態:已核可--不告發案件審核回覆如下:您好 經檢視影片,該車未駛回裝設行車記錄器車輛之前方車流,其駕駛行為與超車尚屬有間。現行法規尚無規範於單一車道不得併駛,不予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這裡的單車道係指單一線車道,非單車專用道,我只能說警方的法律專業有待加強。還好可以找出很多年以前,交通部回覆解釋法令的公文,相信很多人不清楚條文的真正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