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員警說:
檢附之影像僅6秒,雖有違規事實,
其違規態樣尚難認定其為停車或臨時停車之狀態
(影像需拍攝車輛到達至駛離或停滯逾3分鐘),
事涉本案作出行政處分適用法條(第55/56條)是否適當無誤,
因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不予舉發。
請問其他縣市逆向停車也是這樣嗎?
只因為員警搞不清楚要用第55條或第56條開單
就不用罰了?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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