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員警說:檢附之影像僅6秒,雖有違規事實,其違規態樣尚難認定其為停車或臨時停車之狀態(影像需拍攝車輛到達至駛離或停滯逾3分鐘),事涉本案作出行政處分適用法條(第55/56條)是否適當無誤,因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不予舉發。請問其他縣市逆向停車也是這樣嗎?只因為員警搞不清楚要用第55條或第56條開單就不用罰了?謝謝指教
AppleForce wrote:請問其他縣市逆向停車也是這樣嗎? 新北跟北市不太可能會有這種事,嘉義的話,會不會是您沒有買方塊酥,送給承辦員警 ??有送好辦事 ??您把處理結果改送 " 警政署長信箱 " 看看,嘉義人加油,自己的安全自己顧 !
AppleForce wrote:承辦人員警說:檢附之(恕刪) 違規樣態沒寫的~大家可以爽違規~不用怕被檢舉~聰明的人記得不要併排停車...這種有寫的~要改為逆停~這樣就沒事了~反正違規樣態裡面~沒寫逆停可以開放民眾檢舉~所以也就沒人可以檢舉你的~只要警察沒來~攏免驚~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