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目前官版國道速限小型車為100-110,但相信常開國道的大大們,應該都理解真實的民版速限為何,小弟車齡也15年,真的覺得120+是比較舒服的(免糾紛,免被逼車),或許,有大大看到會說:超速還敢發文!
但小弟我真的不想超速(非正常車流速才被迫),無奈不這樣做,我會很辛苦!(閃燈,逼車,人禽味滿滿!尤其是深夜國一的學長們,130+還嫌慢...)
若官版速限為真,那配套就是警方的嚴格執法,但就是不可能,只能保護自己,叢林法則求生存==
請問大大們,開的是哪一版本呢?
謝謝
ps:我的時速是gps,hud調整過的呈現唷!非錶速!
讀書人5059 wrote:
大家好,目前官版國道(恕刪)
會那麼在意要維持在規定速限的只有龜車三寶和鍵盤車手....
你問看看在三寶比較少的國家(歐美日)生活的網友,他們一般開高速公路是用官版還是民版的速度....
沒有路權?應選擇靠右行駛 , 慢車靠右, 非超車不行駛超車道 , 這樣 別人開多快 ? 和自己一點關係都沒有 !
那是執法機關的事
台灣國道的問題在於中/外車道有太多閒置無車的空間,卻不補滿

擠在同一條車道上拼快慢 ???
還是"併駛" ,超不過, 製造人為造成的堵塞?
或是右側超車? 逆著車流內快外慢的次序 , 去製造車流擾動 ????
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非權利),不得超速。
但是, 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臉書 , 卻錯誤寫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 違反路權 , 『使用道路的權利』和 「遵守限制之義務」 不分的文字?
豈有拿"遵守速限"這項義務?去侵害超車道路權(權利)?
這裏速限130 , 一樣行駛在外側車道

這裏速限140 , 同樣選擇靠右在外側車道

最高速限 是 限5 標誌 , 上面寫多少 ,車速的上限就是多少
錶速 ,GPS ,真實車速當然有差值
由國際度量衡大會宣布光在真空中行走299,792,458分之1秒的距離為1公尺
用路人如何分辨光速為多少?這會造成每台車之間都存在 "速差"
所以法規 才會有 慢車靠右 , 所以美國有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 德國是 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超車是例外)
慢車靠右, 超車往左 ,比較車速 的標準是 超越 及超車 , 這樣三個車道 , 就能 將 快慢車做出排序 ,
這樣 單一車道內 ,就不會存在 "速差" , 速差是出現於不同車道
台灣就是不依超車道法規, 放任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會把連貫的道路,切割出許多"無車空間",『車群』形成!
超車需要有安全車距, 被切割成片斷的無車空間,兩車併駛,後車無法超越.不能行車,形同道路封鎖, 是被浪費的空間,如圖黃色框框內的無車空間
反而誤用了但書法規, 將『最高速限』這項遵守義務?說成了權利?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佔用?
忘記"最高速限"是標誌, 是遵守義務,不是權利!
但書法規是在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 ! 但書 → 是單行道, 不能反過來解釋!
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多少就佔用 ?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也就是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每公里 (即F 自由車流) ,車速才能110km/h
但書說,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無55m車距)還是不堵塞(有55m車距,能最高速限行駛)

不堵塞, 有55m車距 → 速限為最高速限, 低單一數字速限 (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 , 無55m車距 → 速限為最低←→最高速限 , 這是區間 (高管規則5)
況且
"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能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高管規則5)) , 現在高管規則8-1-3但書, 變更速限為 最高速限, 低單一數字速限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 !
只是速限改了, 不是超車道變更為另一種車道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若不依法回到原車道!(法規都有,但不遵守), 一台車就佔用一個車道, 蓋再多車道都不夠用

如果每台車都超車後離開, 能儘量補滿右邊的車道空間,空出左邊的車道, 後車就能進入黃色區域.
車速快就超越後靠右, 車速慢或超不過去, 降速後變換車道到右方車道, 一樣靠右行駛,把左車道讓出來,就能把原本切割成一段段的車道,組合成為完整,連續的車道,能騰出更多車道空間,給後車使用, 就不會有台灣國道這種『車群』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走那一條車道?必需依據「路權」
非超越無中線車道路權
非超車無內側車道路權
比右邊的車慢,慢車靠右,中外車道的速限是最低-最高速限區見,不必去拼「最高速限」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根本沒有那一條法規是「依據速限」分配那一台車進入內側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 怎麼能這樣做?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中線"的 !
因為超越!中線車速當然高於外側!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超車才取得路權!
因為超車! 內側車道車速當然要高於中線才能超車!
高管規則8-1-3但書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生效的時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車在中線車道, 不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速限"並非路權 !
況且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8-1-3但書,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法規但書說明的是何種情況適用何種速限
再依據高管規則6
有安全車距55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為速限之例外法)
無安全車距55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50m → 降速為100km/h, 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為速限之原則法)
車多時速限放寬了! 本來就不必 硬撐 110km 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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