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我的人騎乘機車[乙方]
甲違規要穿越雙黃線車道(文林路255巷口,雙向單車道)
甲有注意到乙方要從右邊行駛過去
所以站在雙黃線上等乙通過
照上面這情況
所以我認為我應該還未跨越雙黃線
頂多踩在雙黃線上
因為我要讓他先過
但甲方左邊突然有一行人穿越過去
乙方為了閃避該行人就直接往左偏撞上甲方
甲方完全閃避不及
乙方摔車,有多處擦傷,臉手腳都有,然後一直說頭不舒服
車子損害不大
因為還能騎
甲方右手挫傷
一個LV CUP系列側背書包背帶被扯斷
一個WENGER 後背電腦包也是一個背帶掛勾斷裂
乙方車摔在對向車道,人也是
當下甲方聽從乙方的建議直接帶乙方去西藥房買藥擦
並付了180元的藥錢
之後甲方因手挫傷無大礙
見乙方受傷較重
就當場給付3900元給乙方(未立收據)
互留手機與姓名就各自離開。(沒叫警察到現場)
事情情況大概就是這樣
然後隔天我想找對方到警局簽和解書
對方就開始在那說他傷的多嚴重甚麼的
說因為我要違規穿越車道
所以錯全在我
都完全沒想到是他騎車來撞我的
當初我還是靜止狀態要禮讓他先過
如果要到警局
因為他人不舒服
只能坐計程車
機車要到警局也必須托運
費用都必須我出...
我到底是招誰惹誰了
然後還很生氣的罵我
說他因為我是學生
不想拿我太多錢
現在我把他惹生氣了
要跟我走法律途徑
要告我過失傷害甚麼的
早知道就不要心軟給他錢
因為當初他跟我講他在中崙那邊開店賣養生粥
剩2天就要關門了
店租要一個月要5萬
我那時候也沒跟他分對錯
就把身上的錢1900全給他了
他說這樣不太夠
我還去銀行多領個2000
讓他可以趕快去看醫生
現在這社會真的不能當好人...
好人只會被欺負
各位大大有辦法讓他沒辦法對我提出刑事告訴嗎?
因為沒現場圖
沒報案
事後他必須自己去找證據
我問過我的警察朋友
他說你們之間只剩刑事責任而已
他也要找到因為我的過失而造成他傷害的證據
因為我右手有挫傷
到時候就是互相提過失傷害
民事大概沒辦法受理
因為現場已經變成各說各話的狀態
只能各賠各的...
不過我也沒想過要跟他拿任何一毛錢
只是覺得他也是做生意的辛苦人
大家互相禮讓就算了
哪知道他是這種人...
嫌錢不夠我不想給了
就要來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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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說...以路權來分的話
他騎乘機車應該靠右行駛
我未越過雙黃線
就表示我還未侵犯到他的路權
就算只越過一點點
靠車道中央也不是他的路權
反正他撞到我
我是靜止狀態要禮讓他通行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點至少就要他背負3成以上的責任
如果我越過雙黃線
我未遵守交通規則也要擔負3成責任
剩下4成也是一人一半
因為都沒有路權
一半一半輸贏就很難說
如果我還未越過雙黃線
基本上我不負任何責任
是他跨越雙黃線來衝撞我的
所以的責任就都是由他負責
我覺得我未越過雙黃線的機會比較大
因為他人跟車都在對向車道
更何況現在已經沒有所謂的事證
有人證對我更有利
證明他的人跟車都在對向車道
因為沒現場
很多事就很難說了
不過偶而聽到一個訊息
前科大概分成2種...
一種是所謂的良民證(台灣稱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像考公家機關呀
要留學移民呀
或者是某些公司要求要看良民證的
這些都會用到
只要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會做記錄
像過失傷害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就代表你黑掉了...雖然可以易科罰金
但就算有記錄了
假如同樣的過失傷害被判刑30天拘役(也可易科罰金)或罰金1000元
這樣的過失傷害是不記載在良民證的
所以你還是個好的公民
不過另外一種前科是警察內部的詳細查詢系統
法院應該也有同樣的系統
只要你有被提告
不管你是不是最後不起訴
當庭和解撤銷告訴
或是罪證不足判無罪等等
只要有送交到檢察官那裏
這套系統都會記載...
只是會附上判決結果
可是警察在查詢時都是以這套系統為主
有時候你可能覺得自己沒前科
可是警察攔檢時卻要對你詳細檢查
有可能就是他查詢到你參予到某些刑事案件
所以把你當成前科犯要盤查

雖然你根本沒犯過任何罪行
這個意思是...要一個人有前科很快..
去找他吵架然後直接告他就好
不管最後是不是因為罪證不足不起訴
他在警察內部就有記錄
相當於有前科
只是看警察要不要注意後面那個"不起訴"3個字
聽到這會感覺很無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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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跟他能拖就拖了
都要畢業才冒出這人死纏爛打
反正我自認道義上該做的都做了
剩下他要在找我麻煩就請他去找警察
不過都2個禮拜了
應該沒警察想理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