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看到巷口有台車停這樣,今天才注意到;居然沒有大牌.這樣是合法的嗎? 沒有大牌也無法檢舉吧? 08/04在新北.剛晚上回來看還在.前面也沒有大牌 剛剛打110了,他說要通知環保局跟轄區配出所.再進行了解.就看看吧 更新一下,已被拖走.謝謝大家的留言.
berton.zeng wrote:常看到巷口有台車停這(恕刪) 領有車牌未正確懸掛.停放公用道路上,可直接拖了他不是廢棄不屬於環保,不需公告7日記得之前機車行的bmw拆牌停騎樓嗎??其實是可以直接拖走,警方給他台階下
berton.zeng wrote:常看到巷口有台車停這樣,今天才注意到;居然沒有大牌.這樣是合法的嗎?沒有大牌也無法檢舉吧? 汽車在道路停車依法規就是要掛大牌,沒掛大牌的請打電話報警檢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一、未領用牌照行駛。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