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判表內容如下:
對方:未依規定讓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2款。
本人:未注意車前狀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車禍現場:

A為本人行進路線,發生車禍時時速約40-50公里,撞上前有煞車動作。
B為對方行進路線。
我撞到對方排氣管側後倒地,對方繼續往前騎了10-20公尺左右,無倒地。
補充:該路口無監視器,雙方亦無行車紀錄器。
車禍後雙方狀況:
本人:門牙1顆斷裂(目前已裝牙套),下巴撕裂傷,其他處擦挫傷,以及其他財損。
對方:沒有受傷,無車損及財產損失。
近日因牙齒治療完成,開始連絡對方要談和解,那從當天車禍的態度以及直到我連絡之前都沒有任何電話,加上現在和對方溝通過程不是很順利(叫我要告直接去告),有可能會往訴訟方向去進行。
依據雙方以及現場客觀狀況來說,想請問如果送車鑑結果是不是差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