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機車停車時用側柱
然後離開車子後
車子倒下來稍微擦撞到旁邊車子
自己的車完全倒下
對方的車沒倒(當下不覺的有碰到對方的車)
結果碰到一點點導致對方車子有點受損
對方報警後已賠償對方
但警察開了違法道路條例62條的罰單
申訴時有說事發當時無駕駛
但還是無效
請問上法院有平反罰單的機會嗎
我是覺得62條是有駕駛行為
但我是車停好都離開後才倒下
並無駕駛行為
這樣有符合62條的條件嗎?
警察的採證影片有看到
人離開
車倒下
人回來牽車
若上法院有什麼需要舉證的嗎
有機會平反嗎?
謝謝
回覆一下樓下:已經賠償對方,已和解
現在重點是沒駕駛行為確被開62條
還是送法院,法院請監理單位重新審查
最後回文撤銷罰單..
搞了這麼一大圈,少繳700
但對警察硬開單要業績這事還是有點不爽
marklien wrote:
請問如果機車停車時用(恕刪)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行政訴訟
裁罰所真的可以廢掉了,實在是爛的可以
好多人真的法盲呀.........
肇事駕駛應視現場情形,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為必要處置,且須停留在現場通知警察機關,以維交通事故當事人權益,並釐清肇事責任
2020-10-20
裁判字號:108年度交上字第336號
案由摘要: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98、236-2、237-8、237-9、255 條(109.01.1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109.01.1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109.02.2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4、62、92 條(109.06.10)
緊急救護辦法 第 3、4、5、16 條(101.03.26)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 3 條(104.11.11)
要 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課予駕駛人肇事後應為
適當處置之作為義務,立法目的在於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俾日後釐清
肇事責任歸屬,是肇事駕駛人應視現場具體情形,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
法第 3 條規定為必要處置,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情形,無論肇
事責任誰屬,均有義務停留在肇事現場,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
跡證據,僅在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
置車輛之情形下,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始得將車輛移置
不妨礙交通之處所,而除無人傷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之情形外,駕駛
人或肇事人尚負有通知警察機關之作為義務,以維交通事故當事人之權益
,並釐清肇事責任。再者,同條例第 62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併參酌同法
條第 3 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受傷」規定,同條第 1 項所指「無人受傷
或死亡」,應係指無肇事駕駛人以外之他人傷亡之情形,而僅肇事駕駛人
本身傷亡,則不包含在內。另所謂「逃逸」者,不限於汽車駕駛人於肇事
後未做任何察看即行離去之行為,凡汽車駕駛人於肇事後,未經他造當事
人同意逕行離開肇事現場,亦未留下聯絡資料、方式,致使他造當事人或
警察機關難以蒐證、尋求賠償、追究責任者,均屬之。至於駕駛人駕駛汽
車肇事後逃逸,縱使事後已與他造當事人達成民刑事之和解,亦不解免其
駕車肇事當場逃逸所應負同條例規定之違章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我的見解是: 你的車子撞到他人車子, 而你知道後又逕行離開, 未留在現場協助釐清事發情況, 行為等同逃逸. 與肇事當時是否有駕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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