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ghtmareseal wrote:可以想像如果真開放紅黃牌上國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0 條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三、全天開亮頭燈。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前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二、不得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三、不得附載座人。不要看到黑影就開槍PS.翹牌的垃圾不知道有沒有先開單
wannaluna wrote:鑽來鑽去 然後投放人...(恕刪) 講在前頭,我本身不反對機車上國道這個想法,但如果真的因為像這種突發情況產生不幸的遺憾,在現行法規下,那台廂型車還是有民事責任。 這叫人怎麼支持開放機車上國道啊?在台灣這種死者為大的文化中,真不知道什麼時後才有可能修改掉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