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各位 我上個禮拜把機車停在人行道上,停5/14-5/16,也被拖吊到保管場了,我5/16去領車,收據上寫違規日期是5/15,移置費加保管費加罰鍰總共875,可是前幾天收到違規通知單,有兩張,分別是5/14、5/15,這樣我是要繳1200,但是我領車的時候繳的600已經是5/15了,為什麼我去查交通罰單還是有兩個違規呢?這樣不就代表我總共要繳1800嗎?如果要繳1800,不就要寄三張單子來嗎,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
冷杉 wrote:
所以違規停車 間隔兩個小時連續舉發嗎
長姿勢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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