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聞報導
報載有人肇事後, 立即去超商買酒喝,
以小人之心揣測, 是否想逃避酒駕刑責?
這樣檢警就沒辦法了嗎?
還有一招
(聯合新聞網)
2016年08月06日清晨01時許
新竹張姓男子酒駕行經新竹縣竹北市福興路,
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員警見張男行跡可疑,且有酒駕前科,示意攔查酒測。
未料張男加速逃離,員警追到張男住處地下室停車場,張男飆罵髒話辱警,
張男酒測達每公升0.53毫克,全案依公共危險與侮辱公務員罪嫌起訴。
法院認為髒話不是針對警察,只是情緒的抒發。
停車場屬「私人領域」警方未經同意擅闖於法有悖,因非「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侮辱公務員罪不成立,判決酒駕免罰。
再來一招
(聯合新聞網)
2016年10月19日清晨01時許
台北市市民大道4段劉姓男子由西往東行駛遇大安警分局實施酒測攔檢,
迅速將賓士停靠路邊紅線,自囚車內睡覺拒絕酒測,
法院以人民沒有「無端」受測義務,判決9萬元罰單可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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