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0年花簡字第137號判決文節錄:
(這案件是同一個車道,原告是前車,被告是後車)
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認原告無肇事因素,無非以:「范車左側車身與王車右側車身於空間上仍有部分重疊,二車應屬前後車關係,范車在前,王車在後應能預見前方范車動態(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應係王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前車減速左轉時,未適時減速保持安全距離,方撞及范車肇事」等語,為其依據。上述認定內容固非無見,但因未能再詳加就機車特殊之屬性予以區分,而未就二輛以上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因車身寬與路寬之比例,而有抽象上數個不同行駛路徑之區分,系爭兩造機車並非單純前、後車關係,而尚有不同路徑之右前方機車與左後方機車之關係,於右前方機車欲變換進入左後方機車預定直行路線時,應由變換行車路線之機車負起防止碰撞 之注意義務,於二車之車距及間隔不足時,採行禮讓左後方直行機車之必要措施,故而上開鑑定意見結論,有予以調整,變更成如上項所述肇責分擔比例之必要。
所以同車道是否只是前後車的關係還真的很難說,依照交通法規來說,同車道前後應該只有前後車的問題。但是這個法官考量機車跟路寬的比例,認為同車道的機車應該還有假想的車道(左右),所以如果前車貿然偏移路線,縱然都是在同一條機車道上,還是有可能會被認為偏移路線的前車要負擔部分責任。
結論:同車道的前車不能老是拿後車撞前車當免責的免死金牌了。
(而且此案刑事法官都已經不起訴原告了,可是民事法官依然推翻刑事庭的見解認為原告有責任)
簡單的說...
右前方機車右轉與...左後方直行機車發生擦撞!?
這之中是不是有什麼誤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35號
次者,轉彎前應注意後方有無來車之注意義務,並未限於前後車行駛在不同車道之情況,如前所述,本件依案發時之客觀情況,倘被告於左轉前及左轉之時有確實注意左後方之來車,應可發現告訴人之機車試圖超車,而即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本件事故之發生,是辯護人所稱本件係發生在雙向單車道,無前開過失之適用,本件無法證明被告可預見告訴人違規超車云云,當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上易字第300號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於左轉前,竟疏未注意後方有無來車,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勢,殊屬不該
其實早就有很多同車道適用轉彎車應讓直行車的實際判決了,只是大部分人不查法源依據,不看判例,所以不知道而已。
同車道要用"轉彎車"還是"前後車"是要依據是否有因果關係,如果是因為前車變換行進方向而導致後車車禍,就適用"轉彎車",如果前車雖有轉彎動作,但轉彎動作並非造成車禍之原因,就是單純的"前後車",假如你正在轉彎時被後車撞擊車尾,這情形有兩種可能,1.你原本的行進方向和後車行進方向重疊,要轉彎駛離原行進方向,但還沒駛離就被後車追撞。2.你原本的行進方向和後車的行進方向平行,因為你轉彎駛離原行進方向時,越過後車的行進路徑而導致碰撞。1就是前後車2就是轉彎直行車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