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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大家一直認為機車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現在花蓮地院推翻這個論點了

這是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0年花簡字第137號判決文節錄:
(這案件是同一個車道,原告是前車,被告是後車)
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認原告無肇事因素,無非以:「范車左側車身與王車右側車身於空間上仍有部分重疊,二車應屬前後車關係,范車在前,王車在後應能預見前方范車動態(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應係王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前車減速左轉時,未適時減速保持安全距離,方撞及范車肇事」等語,為其依據。上述認定內容固非無見,但因未能再詳加就機車特殊之屬性予以區分,而未就二輛以上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因車身寬與路寬之比例,而有抽象上數個不同行駛路徑之區分,系爭兩造機車並非單純前、後車關係,而尚有不同路徑之右前方機車與左後方機車之關係,於右前方機車欲變換進入左後方機車預定直行路線時,應由變換行車路線之機車負起防止碰撞 之注意義務,於二車之車距及間隔不足時,採行禮讓左後方直行機車之必要措施,故而上開鑑定意見結論,有予以調整,變更成如上項所述肇責分擔比例之必要。


所以同車道是否只是前後車的關係還真的很難說,依照交通法規來說,同車道前後應該只有前後車的問題。但是這個法官考量機車跟路寬的比例,認為同車道的機車應該還有假想的車道(左右),所以如果前車貿然偏移路線,縱然都是在同一條機車道上,還是有可能會被認為偏移路線的前車要負擔部分責任。

結論:同車道的前車不能老是拿後車撞前車當免責的免死金牌了。
(而且此案刑事法官都已經不起訴原告了,可是民事法官依然推翻刑事庭的見解認為原告有責任)
2021-04-26 13:32 發佈
這是簡易法官獨特見解
上訴後這簡易判決一定被打臉啦
太多案例可以證明了
jean3760 wrote:
這是簡易法官獨特見解(恕刪)

那恐怕要當事人選擇上訴才可能看得到推翻的機會。
但會不會真的推翻也很難說,
雖然是少數,但也有看過其他類似的見解,雖然不是用假想車道去解釋(這法官想法很前衛),
不過大致上也是差不多的見解。

而且也不敢保證會不會越來越多法官採此見解,
畢竟這種見解蠻符合台灣現況的,若非長騎機車的人,通常不能體會。
可見此法官有可能常常騎機車。
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認原告無肇事因素,無非以:「范車左側車身與王車右側車身於空間上仍有部分重疊,二車應屬前後車關係,范車在前,王車在後應能預見前方范車動態(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應係王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前車減速左轉時,未適時減速保持安全距離,方撞及范車肇事」等語,為其依據。上述認定內容固非無見,但因未能再詳加就機車特殊之屬性予以區分,而未就二輛以上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因車身寬與路寬之比例,而有抽象上數個不同行駛路徑之區分,系爭兩造機車並非單純前、後車關係,而尚有不同路徑之右前方機車與左後方機車之關係,於右前方機車欲變換進入左後方機車預定直行路線時,應由變換行車路線之機車負起防止碰撞 之注意義務,於二車之車距及間隔不足時,採行禮讓左後方直行機車之必要措施,故而上開鑑定意見結論,有予以調整,變更成如上項所述肇責分擔比例之必要。


簡單的說...
右前方機車右轉與...左後方直行機車發生擦撞!?

這之中是不是有什麼誤會?
ahriman000

看起來是右前方車輛要左轉,就剪到左側車前方了

2025-03-12 13:53
通常是但也不是絕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35號

次者,轉彎前應注意後方有無來車之注意義務,並未限於前後車行駛在不同車道之情況,如前所述,本件依案發時之客觀情況,倘被告於左轉前及左轉之時有確實注意左後方之來車,應可發現告訴人之機車試圖超車,而即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本件事故之發生,是辯護人所稱本件係發生在雙向單車道,無前開過失之適用,本件無法證明被告可預見告訴人違規超車云云,當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上易字第300號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於左轉前,竟疏未注意後方有無來車,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勢,殊屬不該
ken00pig wrote:
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恕刪)

可見你誤會了這個判決文的意思。
這個意思是原告跟被告在同一個車道,
被告在原告左後方,
結果原告突然往左偏離行駛方向,與被告撞在一起。
車鑑會一開始是用前後車認定原告無責任,被告是全責。
結果民事庭一審認定原告跟被告不是單純的前後車關係,
也有左右車關係,認為原告變換行車路線,應該要留意左後方的機車,
應該要負擔部分責任。
小小小鼠 wrote:
通常是但也不是絕對臺(恕刪)

所以有沒有責任完全看法官心證,
不要拿著無肇事原因就以為絕對不會翻盤。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本來就沒有同車道不適用轉彎車的這個規則啊,是很多人喜歡自己腦補又到處亂講,結果三人成虎,講得大家都覺得好像有一樣
其實早就有很多同車道適用轉彎車應讓直行車的實際判決了,只是大部分人不查法源依據,不看判例,所以不知道而已。
同車道要用"轉彎車"還是"前後車"是要依據是否有因果關係,如果是因為前車變換行進方向而導致後車車禍,就適用"轉彎車",如果前車雖有轉彎動作,但轉彎動作並非造成車禍之原因,就是單純的"前後車",假如你正在轉彎時被後車撞擊車尾,這情形有兩種可能,1.你原本的行進方向和後車行進方向重疊,要轉彎駛離原行進方向,但還沒駛離就被後車追撞。2.你原本的行進方向和後車的行進方向平行,因為你轉彎駛離原行進方向時,越過後車的行進路徑而導致碰撞。1就是前後車2就是轉彎直行車
691titanus wrote: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恕刪)


是不是搞錯什麼了
關於該條文,交通部已解釋過,怎麼會不存在呢??
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釋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
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
交通部說明很詳細喔!!
jean3760 wrote:
是不是搞錯什麼了關於(恕刪)

嚴格來說,這個判決不是指轉彎車跟直行車的問題。
是在說車輛變換車道應該要注意後方來車,
這個判決實際上被告依然負擔八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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