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一直在戰檢舉與不檢舉
但是小弟一直很好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
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
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
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為什麼民間的工程車、垃圾車,物流車不能也納入
這些車都是一樣的需要任意停車
為什麼只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小弟沒有追垃圾車的困擾
但是一直不太懂
為什麼垃圾車就算前面整排停車格都沒車
還是要併排
還是要在路口轉角處?
不違規,很難嗎?
沒有違規,沒有檢舉。
奇怪?
執行公共利益車輛就不能找定點停車格,人再走過去處理?不就是一樣也侵犯路權增加肇事風險嗎?
不違規,很難嗎?
版上的檢舉常客或是老愛說別人是垃圾駕駛你們說對不對啊。
有些檢舉人邏輯真是愛雙標。
遇到接送小朋友上下課,又會是另一種說法。
老說自己可以停好遠再走過來,還可以慢慢繞車位呢。但變成倒垃圾就突然走不動了?
或是要收貨的時候記得叫貨車司機找到停車格哦
公務車是不受管制,但出了事還是有責任。
奇怪?那跟私家車違規肇事有什麼差別?
只是收不到罰單,但一樣也增加肇事風險啊
檢舉人常出現的內心戲如下
垃圾車違停肇事:
這麼大台你是不會閃哦,沒帶眼睛看不到嗎?
我大爺在執行公務,可是有關大眾利益。
私家車違停肇事:
垃圾駕駛,違停害命。我要努力檢舉違停車輛。
駕照用雞腿換的,路上三寶。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