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老婆回家遭重機猛撞…新竹男「肢體變形」慘死!23歲軍人下場曝
檢方調查,范男2019年12月25日清晨6時11分左右,騎著大型重型機車沿關西鎮正義路東往西新埔鎮方向行駛,行經石光里石岡子路段時,見交通指示「慢」字竟沒有減速,反倒超速行駛,當場與騎乘電動代步車,載著老婆準備穿越正義路回家的朱姓老伯發生碰撞。
3人頓時撞成一團、慘摔在地,朱姓老伯受有四肢大面積開放性傷口及肢體變形當場死亡,朱妻則是受有右側脛骨、腓骨開放性骨折、韌帶斷裂及腦震盪等傷害。
檢方發現,事發時朱姓老伯穿越雙黃線又沒有充分注意左右來車,與高速行駛、沒有注意車前狀況的范男,同為肇事原因,依過失致死罪將范男起訴。
新竹地方法院審酌,范男坦承犯行,也與朱姓老伯家屬以90萬元金額成立調解,並當庭先交付20萬元,剩餘70萬元將按月於每個月10日前匯款1萬元,認為他犯後態度良好,家屬也願意原諒他,最後依照過失致死罪將范男判刑5月,給予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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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開車還是騎車,
我最怕老人的電動代步車跟外勞的電動自行車,
晚上不開燈,
轉彎不打方向燈,
常常占用在馬路中間跑,
根本是馬路上不定時移動炸彈!
thunderbird wrote:
你老的時候會開電動代步車嗎?
惟依交通部91.7.30交路字第0910045769號函示: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及第六條對「電動機器腳踏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已有明確定義,而坊間所謂之「電動代步車」非屬前開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定義範圍,亦非現行之制式車輛,故其非本部主管道路交通法規車輛管理之範疇。…民眾使用「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或未來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納入醫療器材管理之「電動代步車」等,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車道是給汽機車與慢車使用的,
行人應使用人行道,而非與車輛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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