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被檢舉先勸導一次的修法,
保證不會過!
因為修法內容完全沒有任何配套措施!
1. 科技執法(超速、違停、闖紅燈)怎沒有被拍到第一次先勸導?
2. 警察現場開單,依法不能勸導喔(臨時停車駕駛在現場可以勸導,但要立即駛離),
只要違規事實清楚,只勸道不開單被警政署知道,警員會被懲處的。
3. 若修法可以違規一次用勸導,是終身嗎?還是幾個月?
修法要講清楚,不然就是在玩遊戲。
還有是同一條路可以違規一次勸導?還是同一里、同一縣市?還是去國外也可以?
修法也都沒有說清楚,真是隨便的立委!
4. 是同一條違規可以勸導一次?
還是被檢舉一次違停,用勸導,下次被檢舉闖紅燈就不能勸道?還是不同違規都可以第一次被勸道?
5. 違規者如何知道被檢舉已經算勸導?
還有違規者第一次被檢舉55條,300元就是想繳罰單,
等到被檢舉危險駕駛再使用勸導權?
可以嗎?有申請不被勸導(放棄)之機制嗎?
6. 已經被檢舉過繳罰單者,還有被勸道權利嗎?
以上5、6點關係到所有人民之權益,
修法後牽扯的民眾權利、配套、行政體系要一定會大幅改變,
所以只有膚淺的人才會說第一次來勸導。
如此不周詳的提案,跟屁一樣啦。
我就是遵守。
目前法律是怎樣,就是依法行政呀。
修法內容如果牽扯很大,
提出者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
代表提出者無能,
一句話說檢舉第一次應該勸導,
但是卻是深遠影響,
一年交通違規死的人保證更多,
這種無恥提案又不是第一次,
再十次也不會過啦。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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