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我騎車時,右側突然有一送完外送的機車竄出,我急煞車但是還是來不及,導致我車子翻車,我雙腳膝蓋以及大拇指受傷,有去醫院掛急診,車禍當下也有報案,對方沒受傷,機車只有被我翻車的機車稍微擦傷,對方在筆錄時說自己無受傷及車損,想請問,這事故我有肇責嗎? 下圖藍色箭頭是我行車方向,紅色箭頭是對方行車方向,圖中4號車格有停車,所以我看到對方車子出來時,煞車來不及。
依照台灣法官的尿性,還是會給你一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判你三成肇責不過你有車損,人又有體傷,可以以刑逼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最少判30天,易科罰金都要30000,對方才會乖乖就範,這樣和解你比較佔優勢Eric0314 wrote:今天中午我騎車時,右...(恕刪)
同向擦撞通常都會有部分肇責這就是我為什麼會說依台灣法官的尿性,反正就有法官這樣判過,這種小車禍照者判就八九不離十,然後道安會,交通隊的初判,就照這個模式操作除非出了人命,法官覺得有必要深究才會去認真查證不然交通隊的初判出來,能改變就很有限了 Eric0314 wrote:有人說筆錄上只要我回...(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