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 雙邊單線道。無機慢車道。
事發經過:
A車由北向南行經巷口欲右轉。A車緊靠路面邊線。A車未打方向燈。 B車在A車後方行駛路肩,未併行。A車右轉,B車撞上。 有現場錄影帶。 A車兩人受傷。B車一人受傷。
由於當時(去年8月)檢視錄影帶時,印象中,B車是由車道切入路肩然後發生碰撞。但時間已久,可能要等到法院送鑑定或是當庭審視影片。
和解過程:
第一趟:
A車修車費31000。B車修車費12000。 A車駕駛人提出:人傷就算了,我賠你12000,你賠我31000。 雙方各退一步。
B車駕駛人他媽:我沒辦法接受你的機車修那麼貴,要不就是雙方都不要賠,直接和解書簽一簽。
結果:不歡而散。
B車提告A車駕駛過失傷害。後,A車駕駛與乘客提告B車駕駛過失傷害。
檢察官送第二趟和解:
A車駕駛人:還是一樣,我們互賠。人傷我不追究。
B車駕駛人他媽連同一位陪同者:我們不賠。
此時,調解委員說:好,應該又不成了,那我會在和解說上說B車你們都不賠。
B車陪同者:我們沒說不賠,我們只接受一共賠8000元。
結果:不歡而散。
檢察官很盡職的過沒幾天就送來簡易判決處刑書。 就是兩邊各罰50大板。
A車違規法條: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B車違規法條:未注意車前狀況。
我想這邊的觀眾應該都已經知道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的前提是在不同車道,或是對向。
可以查詢
1.交通部98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判例:
1.台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
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35號
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369號
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 ** 這篇很重要
還有一堆。 連鑑定出來說轉彎車要讓直行車的都有被法官打臉的。
再再都指出只要是同一車道,並無轉彎車讓直行車之規則。 後車本應注意前車動態且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
但是我其實只擔心一件事,那就是B車在路肩,會不會說路肩不是同車道?? 這樣應該很扯!
然後發生說B車沒路權,然後撞A車然後因為轉彎車未讓直行車,A車爆炸。
各位怎麼看?
我不一定會回覆,但是這趟法律走完,一定會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