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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後車撞前車? 相關肇責歸屬。

先附上現場圖: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後車撞前車?  相關肇責歸屬。

道路: 雙邊單線道。無機慢車道。

事發經過:
A車由北向南行經巷口欲右轉。A車緊靠路面邊線。A車未打方向燈。 B車在A車後方行駛路肩,未併行。A車右轉,B車撞上。 有現場錄影帶。 A車兩人受傷。B車一人受傷。
由於當時(去年8月)檢視錄影帶時,印象中,B車是由車道切入路肩然後發生碰撞。但時間已久,可能要等到法院送鑑定或是當庭審視影片。

和解過程:
第一趟:
A車修車費31000。B車修車費12000。 A車駕駛人提出:人傷就算了,我賠你12000,你賠我31000。 雙方各退一步。
B車駕駛人他媽:我沒辦法接受你的機車修那麼貴,要不就是雙方都不要賠,直接和解書簽一簽。
結果:不歡而散。

B車提告A車駕駛過失傷害。後,A車駕駛與乘客提告B車駕駛過失傷害。

檢察官送第二趟和解:
A車駕駛人:還是一樣,我們互賠。人傷我不追究。
B車駕駛人他媽連同一位陪同者:我們不賠。
此時,調解委員說:好,應該又不成了,那我會在和解說上說B車你們都不賠。
B車陪同者:我們沒說不賠,我們只接受一共賠8000元。
結果:不歡而散。

檢察官很盡職的過沒幾天就送來簡易判決處刑書。 就是兩邊各罰50大板。

A車違規法條: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B車違規法條:未注意車前狀況。

我想這邊的觀眾應該都已經知道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的前提是在不同車道,或是對向。

可以查詢
1.交通部98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判例:
1.台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
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35號
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369號
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 ** 這篇很重要
還有一堆。 連鑑定出來說轉彎車要讓直行車的都有被法官打臉的。

再再都指出只要是同一車道,並無轉彎車讓直行車之規則。 後車本應注意前車動態且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

但是我其實只擔心一件事,那就是B車在路肩,會不會說路肩不是同車道?? 這樣應該很扯!
然後發生說B車沒路權,然後撞A車然後因為轉彎車未讓直行車,A車爆炸。

各位怎麼看?
我不一定會回覆,但是這趟法律走完,一定會來更新!
2021-03-29 20:34 發佈
路邊邊線線寬15公分
B車走的是路肩
我的看法是顛倒
A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次因
B車違反標線主因
期待樓主更新
B車路肩比較有問題
A車只要主意一下說詞
沒意外的話
B車要吃100%肇責
還會被起訴過失傷害
而A車會變不起訴
pheadxp wrote:
A車未打方向燈

未打方向燈 也能理直氣壯???
pheadxp wrote:
先附上現場圖:道路:...(恕刪)

上訴要證據,在同向車道没有轉彎車没禮讓直行車一説 ,在正確說法是 直行的(B)后車加速行駛超越前面轉彎(A)前車。(B)車行駛路邊線外違規超車行為導致事故發生。有證據(后視行車記錄器)三:七。無証據五五,剩下的找保險,強制險醫療上限二十萬。
hpvs19 wrote: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


給你看看判例判決再來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未注意車輛右轉彎時,應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 項固規定行車遇有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惟查:

1.依上開條文之文義及結構,參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4 款前段規定「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及同條項第7 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該等規範目的所欲保護之對象,係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質言之,行駛於「不同車道」之車輛,於變換車道(如內、外側車道)、經過其他車道(轉彎遇直行)或兩車準備進入同一車道(同屬轉彎車或直行車)時,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避免不同行車方向之車輛於變換時發生撞擊,但「不包含」「同一車道」之前後車輛,於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先直行之情形。上開見解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3 年9 月10日屏澎區1030337 案鑑定意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103 年10月23日室覆字第1033202104號函、103 年12月22日室覆字第1033202756號函、交通部98年2 月5 日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98年7 月3 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101 年10月25日交路字第1010413264號函、101 年10月30日交路字第1010034980號函、103 年7 月2 日交路字第1030018987號函(分別見他字卷第47至48頁、第50至53頁、第60至62頁;偵字卷第15頁)之見解均屬相同。
pheadxp wrote:
給你看看判例再來說:(恕刪)


加油,吉死這些不騎路肩要騎哪的雞腿騎士
ryan00014875 wrote:
加油,吉死這些不騎路(恕刪)


駕駛他媽真的在第一次談和解的時候說車那麼多不騎路肩要騎哪?

我就很懶得再說了。 沒辦法,她的想法就是這樣而已。

我光乘客無責就可以告倒她兒子了。給她機會和解,我連人傷的錢都不拿了,還願意賠他的車損,真不知道她那邊覺得不合理。

他媽本來還要要求他兒子一個月的薪資.... 然後我跟他說我的月薪之後,他就沒再提過了....

換成是我當下就馬上領個2萬處理掉就好了。

其實我根本沒差那個錢,而是她的態度的確讓我十分不悅。

他兒子在第一次和解有到。 當我提出我的和解要求的時候,他一度跟我說,我這邊討論一下。接著他媽就說,要不就是直接簽和解,我們沒要賠你。

一副就是我兒子沒錯都是你的錯這樣....
pheadxp wrote:
先附上現場圖:


道路: 雙邊單線道。無機慢車道。

事發經過:
A車由北向南行經巷口欲右轉。A車緊靠路面邊線。A車未打方向燈。 B車在A車後方行駛路肩,未併行。A車右轉,B車撞上。 有現場錄影帶。 A車兩人受傷。B車一人受傷。
由於當時(去年8月)檢視錄影帶時,印象中,B車是由車道切入路肩然後發生碰撞。但時間已久,可能要等到法院送鑑定或是當庭審視影片。

和解過程:
第一趟:
A車修車費31000。B車修車費12000。 A車駕駛人提出:人傷就算了,我賠你12000,你賠我31000。 雙方各退一步。
B車駕駛人他媽:我沒辦法接受你的機車修那麼貴,要不就是雙方都不要賠,直接和解書簽一簽。
結果:不歡而散。

B車提告A車駕駛過失傷害。後,A車駕駛與乘客提告B車駕駛過失傷害。

檢察官送第二趟和解:
A車駕駛人:還是一樣,我們互賠。人傷我不追究。
B車駕駛人他媽連同一位陪同者:我們不賠。
此時,調解委員說:好,應該又不成了,那我會在和解說上說B車你們都不賠。
B車陪同者:我們沒說不賠,我們只接受一共賠8000元。
結果:不歡而散。

檢察官很盡職的過沒幾天就送來簡易判決處刑書。 就是兩邊各罰50大板。

A車違規法條: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B車違規法條:未注意車前狀況。

我想這邊的觀眾應該都已經知道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的前提是在不同車道,或是對向。

可以查詢
1.交通部98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判例:
1.台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
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35號
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369號
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 ** 這篇很重要
還有一堆。 連鑑定出來說轉彎車要讓直行車的都有被法官打臉的。

再再都指出只要是同一車道,並無轉彎車讓直行車之規則。 後車本應注意前車動態且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

但是我其實只擔心一件事,那就是B車在路肩,會不會說路肩不是同車道?? 這樣應該很扯!
然後發生說B車沒路權,然後撞A車然後因為轉彎車未讓直行車,A車爆炸。

各位怎麼看?
我不一定會回覆,但是這趟法律走完,一定會來更新!


能PO影片上來看嗎?
黑羽斷翼 wrote:
能PO影片上來看嗎?(恕刪)


不能,因為我也沒有...

在警察那邊。 路口本身的監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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