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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平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86條-無照駕駛懲處修正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86條-無照駕駛懲處修正
 
有鑑於 2021.03.07 臺中市凌晨無照駕駛車禍致死案件
 
 

 
 
 
以及歷年來各種無照駕駛案件
 
 
 

 
 
 

 
 
 

 
 
 

 
 
 
除造成無辜用路人受傷、死亡外,也造成警務人員不必要的因公受傷風險
 
 
 
要求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86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修正前: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
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
 
 
 
修正後: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沒入車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
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修正前: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或超速行駛於道路中",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利益與影響
修正第21條罰則,除有效嚇阻之外,沒入車輛也可確實阻止行為人再犯意圖
修正第86條,嚇阻無照行駛且超速行為
 
 
必須斬斷這無窮盡的犯罪連鎖效應,想想各位自己親愛的家人,
我們有免於恐懼的權利,邀請各位加入附議行列,動動你的手指,轉發/分享,也許可以避免下一個不幸的事故發生。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86條-無照駕駛懲處修正


---------------------2021.03.19 update---------------------------
又一起無照駕駛撞違規......

18歲男無照偷開父親賓士 撞上違規重機!騎士噴飛50米慘死

新北市一名剛滿18歲的蔡姓男子,昨天(18日)晚間偷開父親的賓士車出門,行經新莊區新北大道七段、壽山路口時,撞上對向違規左轉的傅姓重機騎士(28歲),騎士噴飛50公尺倒地,頭部重創鮮血直流,賓士車則失控撞上一旁民宅,警消獲報趕抵,協助蔡男脫困,而騎士當場失去呼吸心跳,緊急將2人送往醫院救治,不過騎士經醫院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公共政策平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86條-無照駕駛懲處修正
---------------------2021.03.19 update2---------------------------
希望大家到"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面先附議,也可以在該網頁下留言並討論,只有先成案了才有機會要求政府全盤檢討法令與修正交通政策宣導。


---------------------2021.03.22 update---------------------------
無照男台江大道自撞身亡

[公共政策平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86條-無照駕駛懲處修正

又一起了,現在是車瘟嗎?

---------------------2021.04.16 update---------------------------

14歲少女騎機車載人 過彎自撞指示桿傷重不治

台中市14歲鄭姓少女騎機車載21歲張姓男子,今天凌晨行經北屯區東山路一處彎道,疑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路旁左轉指示桿,經緊急送醫,少女仍傷重不治。

台中市第五警分局初步調查,14歲鄭姓少女騎乘機車載著21歲張姓男子,今天凌晨4時33分,行經北屯區東山路二段,經過一處彎道時,不慎自撞路旁左轉指示桿,緊急送醫救治。

少女經搶救後,上午宣告不治,抽血檢測無酒精反應,張男則是四肢擦傷,有頭暈症狀,確切肇事原因,警方調查中。

[公共政策平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86條-無照駕駛懲處修正
對於不敢面對事實的人,我無話可說... 對於事實反駁到底的人,請繼續口水...
2021-03-18 18:13 發佈
y20070122 wrote: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恕刪)

整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都要檢討
違規只罰一點點錢
很多人根本不在乎
應該採累進制及計點並行
罰金愈罰愈重
相同違規第二次罰2倍
第三次罰3倍以此類推
另外延長計點計算周期(至少2年)
增加計點項目,個人認為所有違規都至少要一點以上
影響其他用路人的要2點以上
第一次滿6點就吊扣駕照
第二次滿6點吊銷執照
第三次滿6點除吊銷外
終身不得再考

還要推停車管理
停車一律停路外停車場
路邊只開放臨停
累計收費(愈久愈貴)
取消紅黃線
有允許停車的地方才許停車
反之一律是違規停車
鬼島鄉民為了停車
不惜當文盲、色盲
到處亂停
y20070122 wrote:
"並沒入車輛"

不可能啦,生財工具呢,選票呢,修法的自己都...會拿石頭砸自己腳?
在選民不再看顏色選舉,有能力的人肯站出來不被顏色左右時,修法才有希望。
y20070122 wrote: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恕刪)


公共平台的的提案有成案的嗎?
公園周邊繞一圈,很多騎車來公園活動的阿公阿嬤都是無照的啦!

誰在當回事?不要害所長被里長拉正,害議員沒選票啦!
台北土豆 wrote:
整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恕刪)


一步一步來,你講的也要有配套才能改善,尤其是老舊社區跟商圈最嚴重。
kelvenblack wrote:
不可能啦,生財工具呢...(恕刪)


指望政治人物出來為民喉舌,還不如靠自己出來撥亂返正。
y20070122 wrote:
修正後: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怎麼會是有錢就可以無照駕駛呢?

必須還要以“公共危險罪”送辦好嗎!
carlo2013 wrote:
公共平台的的提案有成...(恕刪)


現在還在附議中,之前無照駕駛的提案大部份都沒打到痛點。
advantage wrote:
怎麼會是有錢就可以無...(恕刪)


一步一步來,而且行政罰跟刑罰目前很難直接做連結,法界認定解釋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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