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條之四和並排停車的差異?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並排停在車道也符合43條 "或於車道中暫停" 吧。但是這條罰則明顯高很多,過去似乎都用在逼車。

也就是說逼車時人沒下車用43條。
並排下車辦事,不算"行駛途中任意無故",用比較輕的56條?
2021-03-11 8:1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差異 43
第43條要符合"任意"."驟然"的要件, 要成立不容易, 網路上也找得到開了這條又申訴成功的案例.
肩膀好重 wrote:
並排停在車道也符合43(恕刪)


並排停車你只拍到停車的狀況
所以很難用43條開罰

這條的定義是"行駛途中",所以要有行駛的行為
也就是如果是在行駛途中
(前方無任何車輛包含有車輛要轉彎或是匯入車道或是障礙物或是有人突然衝出之類的等等)
就有符合的條件,但是開不開罰還是要看警方的認定

因為畢竟罰金比較高,警察也不敢隨意開這條
怕被申訴
樓主的問題我也深思過,也多次用43條檢舉過。

第一次用43條,敘述上只寫檢舉危險駕駛,
居然回覆說應屬臨時停車狀態,不舉發。

我之後遇到比較惡劣的併排(臨時)違停,
我敘述上就會兩者都寫。

飯粒(範例):該車路中暫停迫使我車須變換車道,檢舉該車危險駕駛。
若未達危險駕駛標準,則檢舉該車併排臨時停車。

這樣寫,幾乎就都會舉發,當然以55(或56)條舉發。


當然,我檢舉43條一次成功,
是該車違停後,突然快速倒車,我按喇叭才停,我變換車道離開。

此案用43條舉發喔,影片都還存在,因為這位駕駛一定會上法院申訴的。
此案會用43條舉發應該是 "倒車" ,而非 "停車"。

也就是除了併排之外,還要伴隨其他惡劣行為,
例如倒車、拿球棒、拿手槍(玩具的)....
就有機會用43條舉發。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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