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並排停在車道也符合43條 "或於車道中暫停" 吧。但是這條罰則明顯高很多,過去似乎都用在逼車。
也就是說逼車時人沒下車用43條。
並排下車辦事,不算"行駛途中任意無故",用比較輕的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