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紅燈「手機螢幕亮5秒」挨罰3000元 駕駛回答5字仍慘輸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劉姓男子去年4月8日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新竹市東大路三段與富美路路口,因為趁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挨罰3000元罰鍰,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然而,新竹地院法官勘驗採證光碟影片,發現劉男第一時間並未否認使用手機,還回答「我看時間啦」,加上警員透過車窗看到手機螢幕亮起至少5秒鐘,最終不採信駕駛的說詞,裁定駁回。
劉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因為煞車時手機有些滑落,才會伸手把手機拿起來放正,並沒有使用,況且手機在移動或是收到訊息時,螢幕都會主動亮起,警員不能僅憑這一點就認定他違規,況且警員舉發時沒有戴口罩,也沒有保持1公尺以上的距離,他基於防疫考量,加上趕著要去上班,當下才沒有提出異議,後來遭開罰3000元,越想越不服氣,才會決定提出行政訴訟。
而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認為,警員當時騎乘巡邏機車並停在劉男車輛旁邊,因為發現駕駛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時間至少維持5秒鐘以上,還做出以手指操作手機的動作,手機螢幕也是亮起的狀態,這才上前攔停,告知違規事實並填記通知單,當時劉男還供稱是在看時間,這部分都有影像畫面可以佐證。
新竹地院法官勘驗相關證據影片,發現警員全程都有戴口罩,劉男確實也有向警員供稱「我看時間啦」,接著雙方開始核對身分證字號、姓名、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光是現場的實際狀況,就與他自己的陳述不同。
法官接著指出,劉男面對警員告知「開車的時候不能手持手機,我看到你拿起(來)了」,以及手機螢幕亮起一事,皆沒有當場否認,考量到警員當時就在車輛旁邊,距離很近,就算隔著車窗,應該也足以看清楚車內的狀況,最終不採信駕駛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ken00pig wrote:
我覺得這個違規事實的定義真的蠻奇怪的
禁止手持手機當然是為了駕駛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但只要加裝個架子就可以邊騎車邊開車邊用!?
反而車輛靜止時手持會被開罰...
感覺立法的目的只是為了開罰而不是為了民眾安全
立法當時用意是為了禁止汽機車駕駛在駕駛途中使用手機,
造成駕駛分心,
影響行車安全!
結果廠商發現條文有漏洞,
生產手機架銷售,
讓駕駛人規避受罰!
講白了就是台灣人的僥倖心態!
駕駛用手機架漸多 非手持滑手機擬開罰
2019/04/21 06:00
警方執法困擾 建議取消手持才罰規定
〔記者黃敦硯、鄭瑋奇/台北報導〕開車滑手機容易發生危險,但現行規定駕駛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才能開罰,若使用手機架難罰,造成警方執法困擾,警政署建議交通部修法,取消「手持方式」,只要在車上滑手機、或使用手機架看手機,都可開罰。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一條之一規定,汽機車駕駛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一千元至三千元罰鍰。
手持方式用手機 罰1千至3千元
警政署指出,這項規定是騎車或開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等裝置為限,但常見駕駛將手機放在手機架上,觀看影片或玩遊戲,因不是用手拿著,難以視為違規行為,其實使用手機架看手機已經影響行車安全,警政署建議交通部修法。
值得注意的是,駕駛玩手機致發生有人死傷的交通事故件數,從二○一三年到今年三月,共發生二三五四件,造成十八人死亡、三○六一人受傷。警政署交通組強調,根據國外研究,駕駛玩手機等行為會造成駕駛分心,風險不亞於酒駕。
對警政署修法建議,交通部表示,現行法規於民國九十年修訂,當時為有效防止汽車駕駛人於行車中手持行動電話通話影響安全,增訂處罰條例第卅一條之一第一項,汽車駕駛可處三千元罰鍰;另考慮機車騎士一手講手機、一手駕駛非常危險,增訂同條第二項可處一千元罰鍰規定。
越來越多民眾用手機架看手機導航、影片
但隨著智慧手機普及,電話不再只具有通話功能,還可查詢地圖資料、用通訊軟體聊天、看影片等,越來越多民眾使用機車、汽車手機架,邊開、騎車看導航、影片,違法樣態多元。
交通部表示,使用手機架就算違規或看「影片」才是違規、開罰要件為何、如何舉證駕駛有「看」這個行為等,都需要進一步研究,交通部將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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