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貨車遊覽車汽車,在前檔裝各式各樣的LED閃光燈,甚至類似紅藍閃光, 夜間常誤以為後方有緊急救護救難或警用的車輛,因而令人避讓 當停紅燈或這些車如跟在後面時,眼睛也極不舒服 請問對這樣的車輛有法可管嗎?
第 16 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shiji03 wrote:還有用16條警察會退件請你去公路總局網站檢舉 16條通常是被警察現場攔查違規開單的,民眾檢舉比較不會開,不過還是有變通方法。先檢舉送件公路總局,公路總局一~二天就回覆處理結果了,通常是通知車主驗車,再檢舉送件警察局並檢附公路總局的回覆信給警察局,公路總局都認定違規要驗車了,警察局承辦人就不太敢用車號模糊不清來乎巄,也比較會開16條,另外要留意七天檢舉時效。
可以檢舉改裝閃光燈(請7日內檢舉).請到以下公路總局網站檢舉:(請7日內檢舉).https://www.thb.gov.tw/sites/ch/modules/feedback/carviolation_form?node=35ff994a-e529-4862-83cb-9750744d2bd1到時監理站會請車主到監理站臨時檢驗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