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zac wrote:這個提案很好,然後必...(恕刪) 不是本來就有? 但是我覺得如果檢舉失敗被檢舉人如果申訴成功 檢舉人應該判賠被檢舉人X倍賠款 畢竟浪費人家時間還有精神壓力而且檢舉制度也有問題 不應該短時間內連續檢舉同一人 這不符合比例原則
變態化身DIO wrote:一個是主動一個是被動 這也不對!因為被動的警察是領納稅人辛苦繳稅的薪水,領薪水做錯事不用被處罰?主動的檢舉人沒領納稅人繳稅的薪水,反而要被處罰,不覺得處罰的邏輯很奇怪嗎?還有樓主寫變態化身DIO wrote:檢舉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被檢舉 這個是啥意思?實在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