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機車駕駛
對方是汽車
如圖所示....
1.我有在待轉區待轉,並且綠燈後通行
2.因為有待轉,因此起速也不快大概近30
3.對方汽車的前一台要右轉,而他要左轉,他似乎要搶快,很快地切到我這個直行的車道要左轉
4.我看到時,已經有緊急煞車,車子幾乎已煞停
但對方仍從我的車頭左方撞擊,因此造成我車頭破損,並且造成我摔倒受傷,車頭損壞可看附圖

事後對方保險員,說他有去警局看過資料了,但似乎找不到我有其他的違規,緊咬說我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肇責要7:3,但
我真的有注意,在那距離我有幾乎煞停就不錯了,距離完全煞停可能才一步的距離
(試問:我發現的當下,我除了剎車以外,我還能做甚麼? 加速可能被撞更慘或被安個搶快罪名)
事後:我修車1萬1千多 ,對方汽車可能稍微高檔一點,修理費要4萬多,
對方保險說因為7:3 ,因此照理說我還要倒賠對方一些(2~3千),但因為考量我有受傷,且金額不多,因此僅會賠我
醫療費
我是想問說 ..."應注意而未注意",可以這樣子無限上綱成這樣的比例嗎?
天外飛來橫禍,我無交通違規,被撞,隔日還請假休養,我還要賠錢?
我就跟對方保險員說..等事故初判表出來再說,我實在是覺得這樣有點扯
....但又擔心說,現在警方對於事故的判定,會不會只要有事故,沒違規的那方也會加減安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