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不小心跟汽車撞到,一直到現在都處理不好
想請教一下關於肇責的部分
在無交通號誌的路段,然後是雙向皆一快一慢車道
我騎機車,由南至北行駛在慢車道沒有超速
對方開車,由北至南行駛在快車道準備迴轉(可迴轉路段)
在離我約20公尺的時候,對方在對向從快車道進行迴轉,然後就轉不過去,在他轉不過去的時候我有進行減速,然後就看他在後退到對面的慢車道上。
這時因為我認為他已經在對向的慢車道所以便繼續直行,然後對方沒有注意到我,便繼續迴轉,然後就在慢車道與我相撞。
事後雙方皆沒有保持現場,然後我四肢擦挫傷,對方就沒事。
事件大概到這邊,前幾天保險公司說肇責這樣就37分
但是我認為我沒有錯,並不是所謂的肇事次因
,只是因為兩個月後了,監視器似乎就沒了(但有親友陪我看監視器)想請問大家有沒有聽過這樣的狀況,或是怎麼想的,還是要怎麼說才比較好去協調。
在初判表上是寫對方是迴轉未注意,然後我是未注意前方路況,那這樣的話我真的是肇事次因嗎,很難注意到吧QQ
雙方也沒任何影片?
那你可能就得吃虧了
法律是保障富人的
3:7的話,你機車7成的修理費,可能比對方3成的汽車修理費低
換句話說,可能是你要賠他錢
另外聽你的形容
合理判斷,他倒車後會馬上前行
這時加速通過,其實不恰當
最至少你要喇叭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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