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是這樣,約莫十天前親人開車上班途中在一路口遭橫向左側機車闖紅燈撞上左前輪,對方駕駛為近九旬的老翁,老翁當場摔車後倒地,事故當下有立即下車處理(報警,送醫),親人(女性)除驚嚇外,沒有外傷。車子因路口附近即有該廠保養場,所以隨後就拖去待處理。
事後皆有按流程進行警方的事故處理,但這時才知道車子新年度沒有續保到車體險及第三人,簡單說只有強制險(這當中有些烏龍,但事實就是這樣了,此刻追究責難也無益解決此事故)以下說明相關人,物事故後情況
小客車駕駛(親人)-->受到驚嚇,無外傷
小客車:原廠報修15萬
機車駕駛(老翁)-->皮肉傷兼小腿骨折打石膏
機車:不清楚損壞情形
由於行車記錄器與路口監視器皆有明確錄到老者闖紅燈的情況,加上路口附近有測速相機,故沒有超速疑慮,所以基本上我方佔理應是沒有什麼問題,但因為初判表尚未下來,且對方畢竟是長者住院了,所以親人還是天天電話關懷,對方家屬態度也未有強大反應。
本來我的想法是初判沒有下來,我們有路權,對方有受傷,那就各付各的認了,快和解才不會夜長夢多,但親人的想法是修車費對他是一筆很大的負擔,他可能無力獨支付,加上他認為錯在對方,理應要負一些理賠的責任。所以就先待判決結果出來後再來討論和解的問題。
結果殊不知前兩天突然在關懷電話時被告知老者病情惡化,隨後沒多久就往生了,這下我們就整個亂了想法,今天親人被通知再去警局做一次筆錄,筆錄做完後也被告知家屬要對親人提出過失致死告訴。這部分我的理解是有沒有過失其實也是要等交通裁決所的判決下來才知道,如果是無肇責的話,應該過失致死就不會成立了。但很明顯對方家屬是想借此爭取賠償。
我無意在這邊討論誰對誰錯,或是人心的美麗醜陋,我們這邊當然氣憤說我們好好的開車被你們闖紅燈撞了還要被告(坐牢?)賠錢!!而對方一定也會認為人都死了難到不該表示一下嗎?
我只想請問的是在初判表下來之前,我們有沒有可以先準備的事情?
如果一旦初判下來,我方無過失,那有什麼需要做的?
如判下來是一九、二八、三七的話,以親人家中的經濟環境鐵定是無法額外支出賠償費用,最後就只能打官司然後坐牢了嗎??
72樓補充:
因為有些人誤會小弟的意思,所以再說明一下,小弟沒有要來這邊找同溫或取暖的意思,我很清楚我說的話就是我們的角度的敘述,但這不一定是完全正確,因為我們都不是判決的人。同樣的事件,讓老先生的家屬來說可能就是另一個版本。我只是想就"假如就是我說的這樣"的話,那我們有什麼可以先處理的,以免之後懊悔沒做。像有幾位大大提醒此時初判無效了,不能做鑑定之類的,我都覺得幫助很大,我會留意這方便的事項了。謝謝。
至於有人問為什麼不放上行車記錄器,小弟在這說明原因
一、我一開始就沒有要來這評對錯,雖然我們認為我們沒有錯,但如同上面說的,如果對方家屬也來這裡的話,鐵定會有不同的版本說法。(不過也謝謝其中一位大大提供,路口減速問題,這真的很感謝提醒)
二、我不是當事人,我沒有被授權可以逕自貼上來
三、當事人之一的老先生已走,我想"不放上公眾平台"也是對往者與家屬的一種尊重。
另外保險的事,當然只有保強制險是很不智的,但沒保已經是事實了,現在我們去責難沒保對於這次的事件一點幫助也沒有,只會增加親人的心情低落,我相信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之後他就會更留心了。
我們雖然覺得很倒楣,但沒有人想這世界上有個人的離世與自已有關。
114樓補充
一、年後拿到了初判表,我方無肇責
二、未拿到初判前,法院那邊(不知道是法院還是地檢)有問要不要開協調,
我方有同意。協調會當天,對方並未去申請初判,所以不知結果,會議
約十分鐘就結束。據說是對方直接開口問道義上要賠多少,堅持老者是
闖黃燈,不是紅燈。待協調委員開口說是闖紅燈全責時便開始失控咆哮
人死了怎麼會沒有責任……之類的情緒話。重點是沒多久便拍桌、國罵
三字經,(對,就是最經典的那三個字)、走人。之後有聽到現場的委員說
那就退回法院吧。
我自已的感想是,人死誰都不好過,我們遇到了也是自嘆倒楣,但這樣
平白被受辱倒也沒有必要這樣委屈。既然三字經都出來了,那也就不必
再忍了,該求償的車損就整理整理吧,該為三字付出的代價就付吧。
(不過令我意外的是協調會現場事後去申請錄音檔竟然說沒有)
以上是我的想法,但最後怎麼做也是尊重親人的決定。
之後我的認知不知對不對,有錯還請有經驗的人指正
沒意外的話(沒意外),檢查官應會是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親人,
所以刑事上應該是沒事了,
(當然對方有可能申請車鑑什麼的吧,我先暫定沒有翻盤的話)
民事上我就不太清楚了,對方能怎麼告?要告什麼。

7/25 131樓補充
7/25更新
補充一下,從上次更新調解委員會之後,有收到車鑑會的通知前往說明
當時對方還請了律師到場,對方死咬兩點:
一、這距離是可以注意的,而我方並未注意
二、他們過馬路遇到紅燈停在安全島,而不是闖紅燈
不過最終車鑑會的結果還是裁定我方無肇事因素。
終於在前幾天收到了不起訴通知書了,依據的條款是刑法252條第十款,
雖然對方還有十天可以再議,不過我希望這件事就到此結束。
但若對方在車鑑會有請律師的態勢,其實我們也不是很有把握對方會罷手了。
只是不知道要再議是不是得要有新的事證,比方說不同學術單位的車鑑?
若他們有聲請別的單位車鑑,我們是不是一定會知道,且要到場說明?
因為我方只有參加過一場監理所的車鑑。
刑法252條第十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法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
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11/22 更新139樓
11/22更新
自從上次收到檢察官不起訴後,
其實也預感到對方不會輕易罷休的,
畢竟他們都請律師了,不上訴怎麼可能。
果不其然沒多久就收到再議的通知書。
再經過這一陣子的等待今天收到了另一份車鑑
白紙黑字不難懂,簡單說這份的內容就是
無責,有超速,但無因果關係。
我猜這應該不影響刑事上的結果(但我不是專業)
但民事就不知道了,依他們的意志,不告民我也不相信。
現在就只能先等檢察官的再通知了吧。
後續我是建議我親人,對方如此逼人(又無禮)就只好讓他們知道成本不只是律師費。我們也可以反求償車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