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不是轉彎要全程打方向燈嗎? 怎還會要我補正 現在我要補啥,讓你正大光明打槍 有關您檢舉 RCH-1186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20210120XXXX),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依據交通部109年5月函示,車輛轉彎使用方向燈之舉發認定原則,依108年5月10日會議結論「原則僅以車輛是否有使用方向燈作為舉發之依據」,合先敍明,查本案有使用方向燈,無違規情形。 請點選此連結補正本案相關資料(請於2021年 01月 30日 23時 59分前完成補正) 承辦員警: 信義分局 我檢舉都會附上影片與截圖3張一起
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 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 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 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 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交通規則是全程,但是處罰條例是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