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黃司機
我在雍塞國道被追撞 對方全責
對方保險可全賠.但不陪我營業損失
如要求陪營業損失 保險理賠要求修車折舊 (不知他如何算的 若50000零件 我要自付45000!?)
我的車 是納智捷S5 外面沒料 只能回原廠 修要1個多月 所以我才想要求營損 (公會報1500 天)
我要如何才能把我車復原 陪我的營業的損失
...........我為何要承受他人的錯 嚷我一月家庭無收入
保險公司原本就不負責賠營業損失。
營業損失是要向肇事駕駛求償。
依你情況程序如下
先跟保險公司了結修車部份,營業損失不要再談。(若有簽和解書,要注意不要有,日後不求償營業損失之意的文字)
接下來,要證明營業損失幾天的方法,除了修車廠單據外。
在快要修好前,我還把當天報紙頭版放在擋風玻璃上,連同車牌和還未完全修好的情況,一起拍照,這足以證明車子確實是某日後才修好。
計程車一個月營業損失是好幾萬塊,對方若不想面對,就只能去法院提告。
系爭車輛維修期間不能營業損失部分為9 萬元: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 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民法第216 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16 條第1 項所謂所 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 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 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台上第1934號 判例要旨參照)。本件系爭車輛既係專供原告營業謀生用, 此為原告所自承,而該車因系爭交通事故送廠維修30日止之 營業損失,即屬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依上開規定 自屬所失利益,原告主張:伊因車損進廠送修無法營業,每 日損失3,000 元等情,此有原告提出同型車輛出租每日租金 之收費標準表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發函桃園縣汽車商業同 業公會函查同型車之營業收入為3,500 元,此有桃園縣商業 同業公會函1 紙在卷可稽,經核並未有過高之情形,堪信屬 實。原告另主張:系爭車輛維修超過1 個月等情,亦有原告 所提出之系爭車輛修繕照片可資為證,應認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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